提单的缮制规范

(一) 托运人(Shipper)

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收货人(Consignee)

如果收货人是做成“Toorder”、“Toorderofshipper”或“Toorderofnegotiatingbank”则托运人或议付行应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如果收货人是做成“Toorderofissuingbank”或“Toorderofapplicant”,则托运人不必背书。

(三) 通知人(NotifyParty)

几乎所有的提单上都有通知人这一项,但在记名提单上就没有必要再填写通知人了。这时可以填写“SameasConsignee”。通知人有时还作为预定收货人、第二收货人或代理人。通知人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如信用证没规定,此栏可不填,即使已经填写了内容,银行可以接受但不必进行审核。

(四) 收货地(PlaceofReceipt)

此栏填报实际收货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目,但在多式联运提单中就有此栏目。如果提单注明的收货地与装货港不同,例如:收货地为“Nanjing”,装货港为“Shanghai”,则不管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妥备运提单都必须加注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实际船名和装货港名称。

(五) 装运港(PortofLoading)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一致。例如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Shanghai”,应把“Shanghai”显示在“装运港(portofloading)”处,不能将其显示在“收货地(placeofreceipt)”处。

例如信用证规定“fromChineseport”,则提单上的装货港应显示具体港口的名称,如“Shanghaiport”。如果信用证规定“fromTianjinport/Shanghaiport”,则装货港处只需填写一个港口即可。

如果提单上显示了“Intendedportofloading/intendedportofdischarge’’,则不管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妥备运提单都必须加注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和实际装货港名称。

(六) 船名(NameoftheVessel)

若是已装船提单,此栏注明船名和航次,如果没有航次,可以不显示。若是待运提单,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再记载船名。该项记载的意义有多方面:便于购买保险、便于跟踪査询、便于发生合同纠纷法院有确定的客体,可采取诉讼保全等。只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符合《UCP500》第二十三条、符合海洋

运输,银行可以接受任何船名的海运提单。

如果在提单上显示了“Intendedvessel:Avessel”,则不管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妥备运提单都必须加注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和实际装船的船名。

(七)转运港(PortofTransshipment)

当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转运时才填写此栏^

例如信用证规定:“ShipmentfromShanghaitoHamburgwithtransshipmentatHongkong”,则提单可以这样填写:“装货港:Shanghai、卸货港:HamburgwithtransshipmentatHongkong”,转运港可不填;或者填写卸货港:Hamburg,转运港:Hongkong。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在同一提单全程海运前提下,银行可以接受货物将被转运的提单。

C八)卸货港(FortofDischarge)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一致。例如信用证规定卸货港为“Hamburg^,应把“Hamburg”显示在“卸货港(portofdischarge)”处,不能将其显示在“目的地(placeofdelivery)”处,而把卸货港写成另一个港口名。又如当信用证规定“fromShanghaitoHamburgviaSingapore”时,则应将“Hamburg”显示在“卸货港”处,不能将“Singapore”写在“卸货港”处,而把“Hamburg”标注在“目的地”处。同时应填写实际港口的名称。如果信用证规定“ToEuropeanmainport”,则提单上的卸货港应显示具体港口的名称,如“Hamburgport”。

(九)交付地(PlaceofDelivery)

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的交货地名称。在此,如果收货地与交货地都空白,就是普通的海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了》

(十)签发的提单份数(NumberofOriginalB/L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但必须显示签发了几份正本。

如果提单上标注有“Duplicate”和“Triplicate”,其效力等同于“SecondOriginal'“ThirdOriginal”,可以被接受。

(十一)提单编号(B/LNo)

提单一般按装货单上的编号(关单号)填写,由代表船公司名称四位字母和代表该航次、该序号的八位数字组成。提单号是査询、操作、核查、归档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二)标记与封志号(MarksNos,Container/SealNo)

应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一致。当没有唛头时,用“N/M”表示。

托运时,一般还没有箱封号,可以不填,但是提单上必须填报每一个集装箱的箱、封号。

(十三)箱数与件数(No.ofPkgsorShippingUnit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提请注意,此栏也是一旦发生赔偿时计算赔偿费的一个计量数,即赔偿费=件数X赔偿费率。

(十四)货物名称与包装种类(DescriptionofGoodsandPkgs)应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但在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不矛盾的前提下可以用商品的统称,例如:信用证的品名为“Lady,sshirts”,而提单显示“Garment”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提单上显示了不是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即使这些附加货物勿需付款,也不能接受^

(十五)毛重(GrossWeight)

显示货物的毛重。当货物无毛重时,可以在标有毛重的栏目加注净重“RW:XXXKGS”。

(十六)体积(Measurement)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一般以M3为计量单位。

(十七)总箱数/货物总件数(TotalNumberofContainerand/orPackagesinWords)

用英文大写字母来填写集装箱的总箱数或货物的总件数。在件数前面须加上“Say”字样,在件数结尾后加上“Only”字样。例:35CTNS,填:“SAYTHIRTYFIVECARTONSONLY,

(十八)控制温度指令(TemperatureControlInstruction)

如果为冷藏集装箱,此栏填写要求的冷藏温度。

(十九)运费的支付(PaymentofFreight)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二十)货物价值申报(ExcessValueDeclaration)

如果托运人有货物价值向承运人申报,可填写在此栏内。

(二十一)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装运日期(ShippedonBoardtheVesselDate、Signature)

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即使信用证仅要求“B/L”而未标明“ShippedonBoard,B/L”,提单也一定要有“已装船(OnBoard)”的表示。提单要显示装船日期,而且此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

(二十二)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PlaceandDateofIssue)签发地点一般是装货港的所在地,如与该地不一致,也可以接受。每张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二十三)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签字、盖章(SignorAuthenticate)提单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代替、代表它们的具名代理人签发或证实。(二十四)目的港提货代理(F/AgentNameforDelivery)

填写承运人或代理人在目的港提货点联系的代理名称,包括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二十五)单据名称(Title)

只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符合《UCP500》第二十三条、符合海洋运输,可以接受任何命名的海运提单。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二十六)清洁提单(CleanB/L)

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如“货物残缺或包装破损”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清洁的,但“清洁(Clean)”字样的出现与否均不影响该提单的清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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