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采用租船进行货运活动时,必须了解各合同范本条款及主要方面的不同点,以便选择参照范本和合同条款的增删与修订。“巴尔的摩”与“纽约地产”主要条款的区别如下。
(1)船舶载重吨。前者,未作规定;后者,包括不超过1.5%的淡水及储备品。(2)货物。前者,不能装运活动物,有害、易燃、危险货物;后者,除合同列明不能装运的货物外,可装运任何合法货物。
(3)租金支付。前者,以30d为一个月,按月预付;后者,为日历月,半月预付(“NYPE1993”改为以30d为一个月)。
(4)交船起租时间。前者,除星期日和节假日以外,从上午9时至下午6时,星期六从上午9时至12时为交船时间;后者,下午4时以前提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交船时间从下一工作日上午7时开始(“NYPE1993”改为按约定)。
(5)垫款。前者,如果船长有要求,承租人必须垫付,年息为6%;后者,承租人可不承担垫付义务,如同意垫付,年息为2.5%。
(6)随船监督。前者,未作规定;后者,如果船舶具备条件,承租人有派人上船监督和作为旅客乘船的权利。
(7)停租。前者,清洗锅炉停航不超过48h,其他原因停航不超过24h,必须支付租金;后者,停航期间租金一律停付。
(8)起货设备及索具。前者,船舶必须具备2t负荷能力的起货机,承租人承担滑车、绳索、吊货工具等作业费用,但未规定起货机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处置问题;后者,起货设备的负荷能力最低为3t,船舶所有人负责绳索、吊货工具、滑车等作业,船舶所有人负担因船厂机器故障而使用岸上装卸设备花费的时间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