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是船东负责提供一条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或区域之间(多个装货港或卸货港)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租船人指定的货物,租船人向船东支付相应运费的租船运输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1)船东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工作。租船人指定装卸港口和货物。(2)租船人向船东支付运费(Freight),又称租金(Hire)。运费的确定以货物品种、数量、航线和装卸港条件的好坏、租船市场的行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每吨货物的运费率或者采用包干运费(Lumpsum)方式,不按每吨费率计收运费,而提出一笔总运费,让租船人装足为止。若租船人装不足该船也得支付包干总运费。在承运某些难以精确计算吨位或容积的货物时,船东往往喜欢包干运费,如木材运输等。

(3)船东负责营运费用,除装卸费由谁支付可协商之外,营运费用都由船东负担。例如,船员工资和伙食、维修保养营运费、物料、供应品及设备、润滑油、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船舶保险费、淡水费、船舶折旧费、公司管理费、扫舱费、垫舱费、代理费、佣金、货物索赔,等等。

(4)航次租船中的规定可用于在港装卸货物的时间(Laytime)、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滞期及规定(Demurrage and Despatch)。这是因为船东要控制该船在港装卸约需多少天,这与航次的经济效益有关。若装卸时间超过规定的天数,租船人要支付滞期费,反之,船东则要向租船人支付速遣费。但双方也可以同意CQD(Customary Quick Despatch),即不规定装卸时间而按港口习惯装卸速度,由船东承担时间风险。

(5)航次租船方式根据双方约定的航次数又可分下列几种分支。

①单航次租船。这是仅仅洽租一个单程航次的租船方式。船东负责履行将指定的货物从一个或几个装货港运往另一个或几个卸货港,货物运抵卸货港,卸货完毕合同即告终止。航次租船中以单航次租船为多。

②来回航次租船。它是洽租一个往返航次的租船。所租用的船舶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即在本合同中的卸货港装上回程货运回原装货港,卸完货后合同才告终止。由于货物流向以及船舶适宜货载等因素,对租船人来说,回程货一般不易找到,因此这种来回航次租船很少见。

③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这是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来回航次的相船。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一航线上连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或来回航次,则合同终止。一般地,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的合同占绝大多数,空放回程航次的费用就由船东负担。当然也往往会有给予船东指定另一艘船(但要大致相同)或作代替的权力。

④包运合同。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船东和租船人预先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船东指派船舶将规定的货物数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分多个航次有规律地运完。履行各航次的船舶分别由船东指派同一或不同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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