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常委会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货各方有关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如果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海上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海上运输事业和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商法》共15章278条,是中国第一部在海上运输和船舶方面的专门立法。《海商法》的制定遵循了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它从中国国情出发,以海上运输和经贸实践为基础,充分考虑国际海运立法中追求统一的趋势,广泛吸收国际通行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的规定,是一部比较成熟的立法,是中国调整海商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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