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设立政府间筹备组,负责起草该公约,并强调在起草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该筹备组经过1973年10月至1979年3月的6次会议,以及1979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议,完成公约起草工作,并在1980年5月由84个成员国参加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该公约的起草工作,并与其他66个国家和地区一起在会议文件上签了字。该公约规定须有30个国家加入才能生效。由于《多式联运公约》侧重维护货主利益,因而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对,迄今只有少数国家加入,目前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公约》由序言及8个部分组成,共4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如果:
(1)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成员方境内。
(2)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成员方境内。
根据此规定.只要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所在地点或交付货物所在地点在一个缔约成员方境内,本公约即适用。
.2多式联运单据
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时,应向发货人签发一份多式联运单据。这种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这种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做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能成为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的性质和作用,在做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凭指示交付,经背书方可转让;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当签发一份以上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时,应注明正本份数。收货人只有提交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才能提取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如签发副本,则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如签发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则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不可转让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
.3发货人的责任
在发货人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时,发货人应保证:
(1)所报货物的内容应准确、完整,货物的铅封应牢固,箱子及附属设备能适合多种运输方式;
(2)货物的包装应牢固,标志、标签应准确完整;
(3)如系危险货物,应说明其特征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运输要求等。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公约》根据集装箱运输下,货物在发货人仓库、工厂以及集装箱货运站、码头堆场进行交接的特点,仿照《汉堡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责任期限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限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根据《多式联运公约》条款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有以下两种形式:
(1)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管货物,这是最常用、最普遍的规定方法;
(2)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从管理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手中接受,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在第二种接受货物形式中.有一点应予注意,即使《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从接管货物时开始,但在从港口当局手中接收货物的情况下,如货物的灭失、损害是在当局保管期间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不负责任。
《多式联运公约》对交付货物规定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2)如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之下;
(3)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在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上述(2)(3)两种交货形式交货,责任即告终止。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类似情况,如收货人并不急需该批货物,为了节省仓储费用,又如市场价格下跌,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收货人延迟提货,所以,多式联运公约的这种规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
《多式联运公约》中不仅规定了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同时又规定了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公约规定的两种责任限额分别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
(1)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的赔偿按920个特别提款权计,或毛重每千克2.75个特别提款权计.二者以高者为准;
(2)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即构成陆空铁等运输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按毛重每千克8.33个特别提款权计算。
.5索赔与诉讼
(1)通知义务
如果货物存在着明显的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在收货的次工作日将货损灭失情况的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公约》第24条第2款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货后连续6日内提出书面通知。但是,在收货人收货时,当事人各方已对货物的状况进行了联合调查和检验,则无须就已经证实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再提交书面通知。对于延迟交付货物造成损害的索赔,收货人应在收货后6天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交书面通知,否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诉讼时效
《多式联运公约》第25条规定,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如果货物未交付,则自货物应当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一日起算。如果在两年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即丧失时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规定,把提出索赔通知与时效问题联系在一起。
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或在货物未交付时,在应交付之日后6个月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失去时效。诉讼时效可由受索赔人在索赔期间内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加以延长,而且可以多次声明,多次延长。合同双方可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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