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规则》中的多式联运单证(CombinedTransportDocument.CTD)是指证明履行货物多式联运和实现履行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一种单证,并在单证正面注明“按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统一规则》签发的可转让的(或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字样。多式联运单证必须由可能实际提供运输或至少提供部分运输的人签发,或者有可能只是安排他人提供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签发。在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应载明“凭指示”或“交于持有人”,如载明“凭指示”时,则可通过背书转让;如载明“交于持有人”,则无须通过背书交付即可转让。签发时,如签发一套超过一份以上正本,应注明一套正本的份数;如签发副本,则每一副本应注明“不予转让副本”字样。凭提交经过背书的多式联运单证,可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交货。在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应指明,'记名收货人”。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单证上指明的收货人,或者按收货人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通知交给经收货人授权接管货物的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即被解除其交货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