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范围包括: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货、发货的过境货物;
2)对于同中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贸易、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
(1)进境货物报关手续
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过境货物报关单》,经审核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交经营人。
(2)过境货物复出境手续
经营人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3)对过境货物的特殊规定
1)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需延长的最多可延期3个月,超过规定的海关有权变卖过期货物。
2)过境货物的运输路线、换装的交通工具、储存场所都由海关指定或经海关批准。
3)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灭失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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