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
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起运地已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并由该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1)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同时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提货单。提前报关的申报期限为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超过期限的将被指运地海关撤销报关的电子数据。
2)直转方式的转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手续,并提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手续。直转的转关货物应在海关限定的时间内运抵指运地,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3)中转方式的转关。对于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等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2)出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起运地海关前,先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出境地海关。货物应于电子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持《出口货物报关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货物到达出境地后,持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后,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出境地海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货物报关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货物到达出境地后,持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
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3)中转方式的转关。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舱单,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经起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凭此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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