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

1)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 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 暂时进出的货样;

7) 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 盛装货物的容器;

9) 其他暂时进岀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以上货物除《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外,均适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式。

(2)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延期不超过6个月。

(3) 进出境申报

1) 进境申报。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的批准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票据等,办理暂时进境申报手续;除特殊规定的货物外,无须提供许可证件。货物进境时免缴进口税,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2) 出境申报。暂时出口货物出境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出境的批准文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办理暂时出境申报手续。除特殊规定的货物外,无须提供许可证件。

(4) 核销结关

1) 复运进出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留存由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境的报关单以备报核。

2) 转为正式进口。因特殊情况转为正式进口的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进口申报和纳税手续。

3) 放弃。暂时进口货物在境内因货物所有人将货物放弃的,须向海关声明,由海关按相关规定处理货物。

4) 核销结关。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进出境、转为正式进口或者放弃以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签注的进出口报关单、有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收据及其他相关单证,向海关报核,申请结关。海关经审核,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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