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进境展览品包括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说明书、广告等。
2)出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包括国内单位赴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境外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境展览品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期限,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最多延长6个月。出境展览品的暂准岀境期限也为6个月。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展览品进境之前,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将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连同展览品清单一起送展出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展览品进境申报手续可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可以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在海关监管下将货物运至展览会举办地,由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担保。
2)出境申报。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当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在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境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等单证。随展览品出境的小卖品、展卖品,应当按一般出口申报。海关对展览品开箱查验核对,核准后海关留存一份清单,另一份封入关封交还给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此办理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出境的,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在延长期内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出境展览品在境外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进口展览品的所有人将展览品放弃给海关的,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有单位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应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展览品所有人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或丢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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