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申请

(1) 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1) 备案登记

①保税区。保税区企业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并将有关企业情况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此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②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企业应提交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企业凭此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

2) 进口申请

①保税区。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出口加工区。企业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中进行登记。

(2) 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1) 备案登记。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予备案的,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税手续。

2) 进口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 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

1) 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投资项目经批准后,货物进口企业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内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 科教用品减免税申请。科教单位办理科研和教学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时,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凭此办理减免税手续。

3)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用品、专用仪器、专用生产设备时,应提交民政部门或残联的批准文件,主管海关经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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