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邮寄给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在短途运输中使用有优势,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2)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of…)字样的提单。这种指示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收货人栏内填“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其中不记名指示(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设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3)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只是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十分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后风险特别大,即使转入善意的第三者手中,也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司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更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承运人在内陆收货越来越多,而货运站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货物质量不会受到影响。港口收到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可持场站收据向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运提单,这里的待运提单实质上是收货待运提单。由于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已向两端延伸,所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集装箱运输中,银行可以接受以这种提单办理货款的结汇。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中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2)不清洁提单

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实践中,承运人接收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岀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到提单上,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但是,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承、托双方的做法可能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岀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不可掉以轻心。

(4)接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1)全式提单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还列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得到大量使用。

2)简式提单

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字样,以示区别。简式提单中通常列有如下条款,“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简式提单包括两种:

第一种,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运输大宗货物时,船货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要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货物装船后,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已经收到有关货物的收据。这种提单就是“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因为这种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租船合同”,或者注有“根据……租船合同开立”字样,所以它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因为银行不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额外风险,所以当出口商以这种提单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只有在开证行授权接受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时,议付银行才会同意,但往往同时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收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一般应和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船东责任相一致。如果提单所规定的责任大于租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在承租人与船东之间仍以租船合同为准。

第二种,非租船合同项下的简式提单。

为了简化提单备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实际上只签发给托运人一种简式提单,而将全式提单留存,以备托运人查阅。这种简式提单上一般印有“各项条款及例外条款以本公司正规的全式提单所印的条款为准”等内容。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这种简式提单。这种简式提单与全式提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5)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

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签发这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尽快速遣,应当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特别是当市场上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借口拒绝收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这种提单往往是当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船期延误、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受货载,估计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时,托运人从承运人那里借岀提单用以结汇,因此必须出具保函。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造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签发这种提单的后果:一是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提单,即货物未经大副检验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二是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改变原订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会很容易地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欺诈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甚至诉讼;三是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表明,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货损赔偿责任,而且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引免责条款的权利,即使该票货物是因免责事项原因受损的,承运人也必须赔偿货物的全部损失。

3)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二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因此•部分国家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受”的条款。

(6)按收费方式划分

1)运费预付提单

以C1F、CFR价格条件成交为运费预付,按规定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这种提单正面载明

“运费预付”字样,运费付后才能取得提单。付费后若货物灭失,运费不退。

2)运费到付提单

以FOB条件成交的货物,不论是买方订舱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货。

3)最低运费提单

最低运费提单是指对每一提单上的货物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所签发的提单。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批量过少,接其数量计算的运费额低于运价表规定的起码收费标准时.承运人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为这批货物所签发的提单是最低运费提单,也称为起码收费提单。

3.5.2杂货班轮货运单证

3.5.2.1杂货班轮货运主要单证

在杂货班轮运输中,从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开始,到货物装船、卸船直至货物交付的整个过程,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这些单证是货方(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与船方之间办理货物交接的证明,也是货方、港方、船方等有关单位之间从事业务工作的凭证,又是划分货方、港方、船方各自责任的必要依据。

在这些单证中,有的是受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规约束的,有的则是按照港口当局的规定和航运习惯而编制使用的。尽管这些单证种类繁多,各国港口的规定又有所不同,但主要单证是基本一致的,并能在国际航运中通用。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除了一些集装箱运输使用的专门的单证外,也使用这些单证,只不过是在单证中另外加上有关集装箱运输的内容。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以及中国航行于国际航线船舶所使用的主要单证包括:

(1)在装货港编制使用的单证

1)托运单(BookingNote,B/N)

托运单(国内有时用“委托申请书”代替)是指由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该单的签认,即表示已接受这一托运,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对货物运输的相互关系即告建立。

2)装货联单

在杂货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如果以口头形式预订舱位,船公司对这种预约表示承诺,则运输合同关系即告建立,这种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中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国际航运界的通常做法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提交详细记载有关货物情况以及对运输的要求等内容的装货联单。原则上,托运人应先将托运单交船公司办理托运手续,船公司接受承运后在托运单上签章确认,然后发给托运人装货联单。但是,实务中通常却是由货运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申请托运,然后由货运代理人根据托运人委托,填写装货联单后提交给船公司的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填写装货联单的依据是托运人提供的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内容以及货运委托书或货物明细表等。

目前中国各个港口使用的装货联单的组成不尽相同,主要由以下各联组成:

①托运单(BookingNote,B/N)及其留底;

②装货单(ShippingOrder,S/O);

③收货单(Mate'sReceipt,M/R)等。

装货单,亦称下货纸,是托运人(实践中通常是货运代理人)填制交船公司(实践中通常是船舶代理人)审核并签章后,据以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承运的凭证。由于托运人必须在办理货物装船出口的海关手续后,才能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所以装货单又常称为“关单”。当每一票货物全部装上船后,现场理货员即核对理货计数单的数字,在装货单上签注实装数量、装船位置、装船日期并签名;再由理货长审查并签名,证明该票货物如数装船无误;然后随同收货单一起交船上大副,大副审核属实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留下装货单,将收货单退给理货长转交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

签发装货单时,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会按不同港口分别编装货单号(因为最终的提单号基本上都是与装货单号相同的),装货单号不会重复,也不会混港编号。签发装货单后,船、货、港等方面都需要有一段时间来编制装货清单、积载计划、办理货物报关、查验放行、货物集中等装船的准备工作。因此,对每一航次在装货开始前一定时间应截止签发装货单。若在截止签发装货单日之后,再次签发装货单,则称之为“加载”。通常只要还没有最后编妥积载计划,或积载计划虽已编妥,但船舶的舱位尚有剩余,并且不影响原积载计划的执行时,船方都会设法安排“加载”。不过,在确定截单日或安排“加载”时,船方和货方应注意中国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收货单是指某一票货物装上船后,由船上大副签署给托运人的作为证明船方已收到该票货物并已装上船的凭证。因此.收货单又称为“大副收据”或“大副收单”。大副在签署收货单时,会认真检查装船货物的外表状况、货物标志、货物数量等情况。如果货物存在外表状况不良,标志不清,数量短缺,货物损坏,有水渍、油渍或污渍等情况,大副会将这些情况记载在收货单上。这种在收货单上记载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有缺陷的情况称为“批注”,习惯上称为“大副批注”。有大副批注的收货单称为“不清洁收货单”;无大副批注的收货单则为“清洁收货单”。

托运人取得收货单后,即可凭此要求船公司签发提单。

3)装货清单

装货清单是根据装货联单中的托运单留底联,将全船待运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的汇总单。装货清单的内容包括船名、装货单编号、件数、包装、货名、毛重、估计立方米及特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

装货清单是大副编制积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口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掌握托运人备货及货物集中等情况的业务单据。当有增加或取消货载的情况发生时.船方(通常是船舶代理人)及时编制“加载清单”,或“取消货载清单”,并及时分送各有关方。

4)载货清单

载货清单亦称“舱单”。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内容包括船名及国籍、开航日期、装货港及卸货港,同时逐票列明所载货物的详细情况。

载货清单是国际航运实践中一份重要的通用单证。船舶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提交载货清单。载货清单是海关对进岀口船舶所载货物进出国境进行监督管理的单证.如果船载货物在载货清单上没有列明,海关有权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载货清单又是港方及理货机构安排卸货的单证之一。在中国,载货清单还是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海关据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单证之一。因此,在船舶装货完毕离港前,船方应由船长签认若干份载货清单,并留下数份随船同行,以备中途挂港或到达卸货港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使用。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时,载货清单也是海关办理验放手续的单证之一。

如果在载货清单上增加运费项目,可制成载货运费清单。

5)货物积载图

在货物装船前,必须就货物装船顺序、货物在船上的装载位置等情况做出一个详细的计划,以指导有关方面安排泊位、货物出舱、下驳、搬运等工作。这个计划以一个图表的形式表示,即用图表的形式表示货物在船舱内的装载情况,使每一票货物能形象具体地显示其在船舱内的位置。该图表通常称为积载图。在货物装船以前.大副根据装货清单上记载的货物资料制定货

物积载计划。但是,在实际装船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使装货工作无法完全按计划进行。例如,原计划的货载变动以及货物未能按时集港而使装船计划改变等,造成货物实际在舱内的积载位置与原来的计划不一致。当然,在装船过程中,对原计划的改动原则上应征得船长或大副的同意。当每一票货物装船后,应重新标出货物在舱内的实际装载位置,最后绘制成一份“货物积载图”。

6)危险货物清单

危险货物清单是专门列出船舶所载运全部危险货物的明细表,记载的内容除装货清单、载货清单所应记载的内容外,特别增加危险货物的性能和装船位置两项。

为了确保船舶、货物、港口及装卸、运输的安全,包括中国港口在内的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港口都专门做出规定,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都必须另行单独编制危险货物的清单。

按照一般港口的规定,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时,船方应向有关部门(如中国海事局)申请派员监督装卸。在装货港装船完毕后由监装部门签发给船方一份“危险货物安全装载书”。这也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必备的单证之一。

另外,有些港口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地点、泊位,甚至每一航次载运的数量,以及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等都有规定。因此,船公司和货主对各国有关装卸危险货物的规定应事先了解,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除上述主要单证外,为了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还会使用其他一些单证,如重大件清单、剩余舱位报告、积载检验报告等。

(2)在卸货港编制使用的单证

1)过驳清单

过驳清单是釆用驳船作业时,作为证明货物交接和表明所交货物实际情况的单证。过驳清单是根据卸货时的理货单证编制的,内容包括驳船名、货名、标志、号码、包装、件数、卸货港、卸货日期、舱口号等,并由收货人、卸货公司、驳船经营人等收取货物的一方与船方共同签字确认。

2)货物溢短单

货物溢短单是指一票货物所卸下的数字与载货清单上所记载的数字不符,发生溢卸或短卸的证明单据。货物溢短单由理货员编制,并且必须经船方和有关方(收货人、仓库)共同签字确认。

3)货物残损单

货物残损单是指卸货完毕后,理货员根据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破损、水湿、水渍、渗漏、霉烂、生锈、弯曲变形等情况记录编制的,证明货物残损情况的单据。货物残损单必须经船方签认。

以上三种单据通常是收货人向船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证明材料,也是船公司处理收货人索赔要求的原始资料和依据。因此,船方在签字时会认真进行核对,在情况属实时才会给予签认。在各方对单证记载内容意见不一致时,应尽量协调,以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船方也可能在单证上做出适当的保留批注。货主在获取以上三种单据时,应检査船方的签字。

4)提货单

提货单(DeliveryOrder,D/O),又称小提单,是收货人凭以向现场(码头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的凭证,内容包括船名、货名、件数、数量、包装式样、标志、提单号、收货人名称等。

提货单的性质与提单完全不同,它只不过是船公司指令码头仓库或装卸公司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不具备流通及其他作用。因此,提货单上一般记有“禁止流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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