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出口货运流程
(1)订舱
发货人或其货运代理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的一定时间,填写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或订舱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或其他运输经营人申请订舱。
(2)接受托运申请
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在接到托运申请时,首先应考虑其航线、船舶、港口、运输条件等状况能否满足发货人的要求。在接受托运申请后,应审核托运单并与订舱单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装货单上签章,然后将装货单退还给货主或货运代理人。货主或货运代理人即可持装货单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则在承运货物后,根据订舱单或托运单缮制订舱清单,分送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的集装箱码头、堆场和货运站,以准备空箱的发放和重箱的交接等事宜。
(3)提取空箱
集装箱通常由船公司无偿借给货主或集装箱货运站使用。在整箱货的情况下,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在接受托运申请后,即签发集装箱发放通知单,连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一并交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据以到集装箱堆场或内陆站提取空箱。在拼箱货的情况下,则由集装箱货运站提取空箱。提取空箱时,由装卸作业区的人员会同提取空箱的卡车司机代表集装箱堆场及集装箱使用人对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的外表状况进行检查,然后分别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各执一份。
(4)报检
发货人或货运代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且根据商品特性,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好申报单,分别向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申报检验。经监管部门审核或查验,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免检放行或经査验处理后出具有关证书放行。
(5)报关
发货人或货运代理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在规定期限内持报关单、场站收据、商业发票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直接放行或查验后出具证书放行,并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
(6)装箱
货主或货运代理人托运的货物既可能是整箱货,也可能是拼箱货。在整箱货的情况下,由货主自行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装箱时需有发货人或货运代理所申请的理货人员到场计数验残。装箱完毕,由发货人或货运代理负责施加船公司铅封,并缮制装箱单和场站收据,注明卸货港口、提单号码、箱号、封志号、货名、件数、质量和尺码等。
其中内陆(通过水路、公路、铁路)运输至集装箱码头堆场的整箱货,另应有内陆海关关封,由有关代理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拼箱货装箱由发货人或货运代理将不足一整箱的货物连同事先缮制的场站收据送交集装箱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核对场站收据和货物并在场站收据上签收。如发现货物外表有异状,需在场站收据上按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批注。集装箱货运站根据各货主的货物性质类别组拼装箱。装箱时,需有货运站所申请的理货人员到场计数验残。装箱完毕,由货运站负责施加船公司铅封,并填制装箱单(内容同整箱货)等。
(7)集装箱交接
不论是整箱货还是拼箱货最终都须送交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的集装箱堆场等待装船。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重箱连同按装箱顺序缮制的装箱单和设备交接单(进场)以及场站收据,送交集装箱装卸作业区集装箱堆场码头。首先,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的人员会同运输的卡车司机对进场的重箱检验后,双方签署设备交接单,并将设备交接单中的用箱人联退还运箱人;其次,集装箱堆场码头核对有关单证后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并退交发货人或货运代理以换取提单。
(8)换取提单
发货人或货运代理凭集装箱堆场签署的场站收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换取提单,并据此向银行结汇。
(9)装船
集装箱进入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的集装箱堆场后,装卸作业区根据待装货箱的流向和装船顺序编制集装箱装船计划或积载计划,在船舶到港前将待装船的集装箱移至集装箱前方堆场,按顺序堆码于指定的箱位,船舶到港后,即可顺次装船。装船后缮制出口载货清单向海关办理船舶岀口报关手续。
(10)单证资料传送
船公司或其代理应于船舶开航前24小时向船方提供提单副本、舱单、装箱单、积载图、特种集装箱的清单、危险货物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说明书、冷藏集装箱清单等全部随船资料,并应于起航后(近洋开船后24小时,远洋起航后48小吋内)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传、邮寄等方式向卸货港或中转港发出卸船的必要资料。随着集装箱船舶航行速度的加快,船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单证交换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上述单证已经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在船公司内部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