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交通厅文件(87)湘交科工字第592号文件精神,摘录如下。

省、地(州、市)县三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省级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我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标准(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技术条件、汽车维修企业升级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标准、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并负责管理、监督、检查;

2、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票证、单据设计、印制、管理、发放和监督检查;

3、组织汽车维修企业中级议上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评审;

4、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组织全省检查评比和汽车维修行业技术、经济、信息情报交流;

5、承办全省大中型公路客车大修企业开业、变更营业范围、歇业的有关技术审查;

6、制订全省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升级规划并组织实施;

7、收集、整理、综合上报有关全省汽车维修的各项统计资料;

8、征收地、州、市上交的汽车维修管理费。

(二)地、州、市级

1、认真贯彻省制定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标准,并可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的管理办法;

2、负责管理发放本辖区汽车维修行业的票证、单据和督促检查;

3、组织本辖区汽车维修企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评审和中级技工的培训、考核、发证;

4、负责本辖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组织检查评比和行业技术、经济、信息情报交流;

5、承办本辖区货车、小客车、摩托车大修企业的开业、变更营业范围、歇业的有关技术审查;

6、会同有关部门对车属单位和承修单位、维修合同、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

7、制订本辖区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升级规划和组织实施;

8、收集、整理、上报各项本辖区行业统计资料;

9、按规定征收和上交本辖区的汽车维修管理费。

(三)县级

1、认真贯彻执行省、地(州、市)制定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和各项标准,并根据需要可制定本辖区的补充规定;

2、负责管理、发放本辖区汽车维修行业的票证、单据和督促检查;

3、组织本辖区汽车维修企业初级技工的培训、考核、发证:

4、负责本辖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组织检查评比和行业技术、经济、信息情报交流;

5、承办本辖区汽车和摩托车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企业的开业、变更营业范围、歇业的有关技术审查;

6、会同有关部门对车属单位和承修单位维修合同、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

7、制订本辖区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升级规划和组织实施;

8、收集、整理、上报各项本辖区行业统计资料;

9、按规定征收和上交本辖区的汽车维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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