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在管理上有哪些附加要求?
公路运输放射性物质除有和铁路、水路与航空在管理上的共同要求外,还有如下附加要求:
(1)装载贴有附录5的图附—2、附—3或附一4所示标志的货包、外包装、罐或集装箱的公路车辆或装载整车运输放射性货物的公路车辆,在其两侧外壁及后侧外壁均须贴有图附——5所示的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标牌。对于运输大型集装箱的无邦平板车辆,可将标牌贴在集装箱上或直接固定在货物的装载单元上。
(2)除司机和助手外,运载放射性货物的公路车辆不得载运其它人员。
(3)公路车辆运输时,放射性货包、外包装的外表面任一点上最大辐射水平不得超过2毫希沃特/小时(200毫雷姆/小时)。
(4)整车装运货包时,辐射水平不得超过下列限值:①公路车辆外表面(包括上、下面)上任一点处,在敞开的情况下,从车辆外缘起的直立投影平面上,在货物上表面和车辆下部外表面任一点上,均不得超过2毫希沃特/小时(200毫雷姆/小时),同时运输指数不得超过10。
②距公路车辆外侧面所形成的垂直平面2米远处的任一点上,或货物用敞车装运时,在离由车辆外缘伸出的垂直平面2米远的任一点处均不得超过0.1毫希沃特/小时(10毫雷姆/小时)。
③公路车辆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使货包或外包装表面的辐射水平大于2毫希沃特/小时(200毫雷姆/小时),但不得超过10毫希沃特/小时(1000毫雷姆/小时)。
a.运输车辆有保护围栏,防止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车内。
b、要有适当的设备,以保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货包或外包装在车内的位置固定不动。
c、在运输的起点和终点之间不进行任何装卸作业。④车辆中任一座位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02毫希沃特/小时(2毫雷姆/小时)。但是使用这些位置的人员若装设了个人监测装置时则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