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中是如何摆放的?在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1)托运的放射性货物必须牢固地堆装好。
(2)只要货包或外包装的表面平均热通量不超过15瓦/米②,且其邻近的货物不是装在囊状包皮式包壳中的,除主管当局在有关核准证书中可能要做专门要求者外,这类货包或外包装都可在封装好而无专门贮藏没备的普通货物中运载。
(3)除按特殊安排的装运之外,包括裂变物质在内的,不同种类放射性物质货包的混装,以及具有不同运输指数的不同种类货包混装是允许的。但属于特殊安排的装运时,除非按特殊安排作了专门批准外,则不允许混装。
(4)罐和集装箱的装载以及货包、外包装、罐和集装箱的堆存,必须按下列要求控制:
①在一台交通工具上的货包、外包装、罐、集装箱总数的限制,是在交通工具上运输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表15所规定的数值。对于工类低比活度物质的托运货物,其运输指数的总和则没有限制。
②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交通工具外表面任一点上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2毫希沃特/小时(200毫雷姆/小时),在距外表面2米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1毫希沃特/小时(10毫雷姆/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