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吗
问1:有一票去美国的货物,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此票货本不需电放,但业务人员误认为需电放,故将该票货与其他几票货一起通知承运人的代理电放
了),致使该票货物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交给了记名提单上的记名人,而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与记名提单上的记名人并非同一人,造成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据我所知,根据美国法律,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不凭正本提单交货,只要承运人将货交给了能证明是提单上的那个记名人就行了,的确是这样吗?
答:关于记名提单放货的问题,提出以下看法供参考。
1.按我国《海商法》,应凭正本提单交货,即使是记名提单,也要凭正本提单交货,否则承运人要承担由于未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不过,我国最高法院确实有一案例,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给了提单上的记名人,当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最高法院判承运人免责。值得注意的是,该提单条款中适用的法律是美国法律,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确认在该案中适用美国法律,而非其他国家的法律。
另外,对于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问题,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确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应向美国法看齐,可不凭正本提单交货;而另一派认为,还应凭正本提单交货。最后经请示人大法工委,回复在我国《海商法》未修改之前,仍强调按我国《海商法》凭正本提单交货。
2.对于上述问题,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法律与判例也不一样。例如新加坡和香港,均判决承运人要凭正本提单交货,即使在记名提单情况下,也要凭正本提单交货,否则要承担未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