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的处理
(1)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依照《稽查条例》的规定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听证申请,海关应当按规定受理。
(4)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5)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6)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五、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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