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3.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自身应当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 万元。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见附录2-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2.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见附录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向所在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海关递交许可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制发《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的,海关制发《许可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海关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2)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3)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制发《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后者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许可的变更
(1)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后,如有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许可。
(2)申请变更许可应当提交《报关企业(跨关区机构)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变更决议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3)注册地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变更许可的书面决定。
3.许可的延续
(1)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未按照规定申请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2)报关企业申请延续许可应当提交《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见附录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录2-4)以及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注册地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上报直属海关决定。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审查完毕。对符合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4.许可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①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行为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依法赔偿其直接损失。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注册登记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3)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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