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内公路货物运输的主要法规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2000)。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贵任

1.承运责任期间。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66条规定:“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负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第67条规定:“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81条规定:“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从本条可以看出,只要是承运人违约,就应该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致损,承运人也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后再自行追偿。但是,若承运人举证是由以下原因导致的货损,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査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

(2)承运人的賠偿贵任与赔偿金额

根据该规则第18条规定:“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146—

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第19条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第20条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第83条对货运事故赔偿数额进行了规定。

(1)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2)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3)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4)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5)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此条与《合同法》第312条的内容是一致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6)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7)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8)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三)承运人赔偿的处理

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托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托运人的,承运人可邀请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承运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承运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索赔时效按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为2年。

六、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规范我国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法规是《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96)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该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承运人贵任

承运人责任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止。承运人对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赔偿。

(二)承运人义务

1.对承运的货物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2.按照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3.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4.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作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5.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6.健全货物仓库保管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

确完整。

(三)承运人的免贵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3.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4.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5.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四)赔偿贵任限额

1.货物没有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2.已向承运人声明价值的,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五)索赔时效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附有关证明。

(6)索赔手续

1.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时,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2.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时应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附有关单证,如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3.索赔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索赔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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