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规范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的主要法规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1991)。该规程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制定的。

(一) 承运人的贵任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

(二)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2.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3.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付给收货人。

(三) 承运人的賠偿限额

对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对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人民币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人民币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价格赔偿。

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四) 承运人的賠偿期限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之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天,由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算;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起算。

(5)铁路承运人的免贵范围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7K标志。

5.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6.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6)铁路运输的主要单证

1.货物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

2.货票:是铁路内部一种财务性质的货运票据。用于清算运输费用、确定货物运到期限、统计工作量等指标,也是托运人报销运费的依据。

3.货运记录: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有货无票、有票无货或其他情况—144—

需要证明铁路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责任时编制的记录。

4.普通记录:整车货物途中需要换装或整理,而货物本身未发生损失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证明时编制的普通记录。

5.鉴定书: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在交付前,邀请收货人或鉴定人进行联合检验、鉴定,根据检验结果编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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