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欺诈的主要手段

(1)“影子公司”/名片公司欺诈

①虚构合同主体欺诈

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经营资格者冒充有经营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国际物流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或这些人是仅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不具备签署国际物流合同资格的中间商。他们多来自于韩国、日本、中国的香港和中国的台湾地区等地,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②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

这种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可能少得可怜,因而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额生意,超过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风险,国内企业损失会很大。

③变更合同主体欺诈

在国外公司与我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方编造借口称自己无法履约,向我国企业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而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此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国企业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况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细的情况下同意由其代为履约很容易上当受骗。

④有限责任欺诈

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订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

(2)合同软条款欺诈

在国际贸易和海运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国际贸易合同、信用证或运输合同条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

①针对货物装运规定的软条款。比如,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规定船公司、船名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规定受益人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指定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或货物必须装上指定船只。这类软条款使得是否按时派船完全掌握在买方手里,致使卖方无法主动按时完成交货,增加收汇风险。

②针对提单的软条款。比如,既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海运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③针对货物配载的软条款。比如,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由于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因此,此类条款会使卖方陷于被动局面。

(3)提单欺诈

这是指利用提单实施欺诈。比如,伪造提单、虚假清洁提单、倒签/预借/顺签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利用货代提单欺诈等。

(4)租船欺诈

这是指利用租船合同实施欺诈,在程租、期租、光租中均发生过各式各样的欺诈事件。比如,承租人收到运费后不顾租约而弃船,让货主与船东交涉合同履行事宜。

(5)船舶欺诈

这是指船东人为制造船舶海事事故。典型的船舶欺诈通常是那些因船况差或已没有营运效益的船舶,事故通常发生在不易进行调查的地方,在事故报告中船舶沉没地点甚至可能是编造的。

(6)货物欺诈

通常是靠绕航和在第三世界国家港口卸货作案。货物欺诈也许使用伪造和涂改过的提单来假述货物类型、数量和质量。货物欺诈可能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相互勾结产生,出口商在发票上夸大金额或错误陈述货物的性质,导致较高的保险金额;进口方安排在进口港货物被偷窃和损失。船东与租船人相互勾结也会造成在运输途中的货损货差。

各种货物欺诈源于集装箱运输的增加。有的伪造与运输中集装箱相抵触的材料,如在原产地少装载,或在收货地少申报。同时也存在不申报集装箱中危险货物的问题,如假造集装箱中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同时伪造和修改单证等。

此外,船舶欺诈和货物欺诈经常是与纵火同时发生的。

(7)鬼船欺诈

所谓鬼船欺诈,是指船东利用某些国家对船舶管理松散和缺乏监督的方便旗登记制度等方面的漏洞,通过伪造船名、船籍港等手段进行欺诈。其主要表现为承运人利用在运输途中实际控制货物,而托运人或收货人暂时脱离控制的特点,涂改船名、船籍,伪造船舶证书,将船舶开往他处倒卖船载货物,甚至以新的船名继续进行欺诈。

(8)绕航欺诈

这是指承运人将载有货物的船舶,不按原订航线驶往目的港交货,而在中途驶往其他港口,将货销售给他人,欺诈货主的钱财。绕航偷卖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船东经济困难,企图捞到一批货物,以缓解其困难处境。这类船东从一开始接货,就有欺诈企图,蓄谋将船绕航到某港口卸下,甚至已找好了新的买主。

②船东在船舶航行途中,遇到财政危机,如滞期损失,在停运前欲借助绕航偷卖船上货物,摆脱经济困境。

③租船合同履约受损,船东因收不到租金,为弥补其损失,命令船舶驶入某一港口或在公海上徘徊,威胁货主额外再支付一笔运费,否则将货卖掉。

④由于政治动荡、港口拥挤、收货人与托运人/签约人之间产生纠纷、租船人支付不起滞期费、船舶在装货港停留时间过长等,预计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将过分迟延,或因上述因素预计船舶在卸货港将停留较长时间,致使船东感到该航次风险太大,只能获得微薄利润,或无利可图,因此借口绕航到一个合适的港口将货卖掉,索性放弃航次。

⑤绕航欺诈,分散销赃。分散货物的速度及方法取决于货物和选择销赃的地点,一般来说,在港口城市或繁华地区,需要把货物迅速地转卖出去。因为一旦货物突然大量流入市场,特别是引发市场价格下跌时,容易引起对市场价格波动敏感人士的注意。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地理位置很重要,或将可以存放的货物先存入仓库,待以后再转运出去。

(9)运杂费结算欺诈

货主或货运代理通过拖延运杂费结算时间,比如月结运费,最终实现骗取承运人的运杂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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