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公路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
(1)《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为了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草拟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onthe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byRoad,CMR),简称《CMR公约》,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通过,1961年7月2日起生效。《CMR公约》旨在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该公约共8章51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序言;第1章,适用范围(1-2条);第2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3条);第3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4-16条);第4章,承运人的责任(17—29条);第5章,索赔和诉讼(30—33条);第6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34-40条);第7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41条);第8章,最终条款(42-51条)。目前,我国虽没有参加此公约,但由于《CMR公约》在欧洲30多个国家有效,加之蒙古及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也加入了该公约,因此,我国从业人员仍有必要了解该公约的内容。
(2)TIR公约
为了有利于开展集装箱联合运输,使集装箱能原封不动地通过经由国,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之间于1956年缔结了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协定的宗旨是相互间允许集装箱免税过境,在这个协定的基础上,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倡议,缔结了《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协定》(TransportInternationalRoutier,TIR),根据规则规定,对集装箱的公路运输承运人,如持有TIR手册,允许其由发运地到达目的地,在海关签封下,中途可不受检查、不支付关税,也可不提供押金。这种TIR手册由有关国家政府批准的运输团体发行,这些团体大都是参加国际公路联合会的成员,它们必须保证监督其所属运输企业遵守海关法规和其他规则。该协定的正式名称是《关于在国际公路手册担保下的国际货运海关公约》(Customs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TransportofGoodsunderCoverofTIRCarnets)p
TIR成为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一种国际公路运输制度,遵循此制度的车辆,车头面板上都要挂蓝底白字的TIR标记。目前已覆盖了整个欧洲、美洲大部分、中东及北非地区,缔约方达到64个,可以实施TIR制度的国家达到54个。在与我国接壤或相邻的周边国家中,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蒙古、阿富汗、韩国、日本都已经加人了TIR公约,并相应开展了TIR证运输,印度、巴基斯坦正在进行加人的最后程序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