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信用交易的对象包括物流服务、物流设备设施、资金、投资、权利等。

(1)信用交易对象:物流服务

这即通常所称的物流赊销。是指物流企业在未收回全部物流报酬的情况下向货主提供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的行为。

以海上运输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付费前签发“运费预付”提单。这是指承运人在货主没有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向其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并继续完成运输,货主则按照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如约付清运费。

②到付运费。在采取到付运费的赊销方式时,客户通常在物流企业履行运输服务后即应支付运费。

③分期付运费。在分期付运费时,客户通常在运输服务尚未开始或尚未结束之前即需要支付部分运费,余款则在运输服务结束后支付。

④延期付运费。在延期付运费时,客户通常在运输企业履行运输服务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运费,即延期支付运费的时间通常比较长。

(2)信用交易对象:物流设施与设备

这是指出租人在未收回全部租金或价款的情况下将其物流设施或设备交付承租人占用或拥有的行为。

①物流设备租赁。比如,海上运输中的定期租船、光船租船。由于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往往是分期支付的,在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时,就产生了设备承租人信用风险,有的承租人不支付到期租金,甚至将设备严重损坏、藏匿、转租、变卖等。发生上述情况,作为出租人,自然是发生了授信风险,如果处理不好,将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除了租金风险之外,还存在其他方面的责任风险。以租船为例,当船东以期租或光租的形式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时,由于承租人仍被视为船东的代理人,因此,船东需要承担因承租人行为而导致第三方的扣船或索赔风险。比如,因承租人拖欠港口使费、违规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而导致船舶被扣押等。此外,在期租时,船东也会面临因承租人承运非合同约定货物、恶意损坏船舶、非法处置船舶等所导致的船舶被有关当局扣押、船舶损坏或船舶被岀售等风险。

②物流设备租购。也称以租代售,如海运中的光船租购即属此类。这种租赁同传统租赁的意义完全不同,它是把传统租赁引入销售体系,通过采用传统租赁方式实现分期付款的经营模式,并在租期结束后或赠或送物流设施与设备的所有权。显然,它实际上是资产管理式的租赁。这里所谓的“租金”并不是使用设备所支付的代价,而是购买设备支付的部分货款,从而避免了租金收费标准下降影响设备销售的不利因素,最主要的是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如果承租人不能偿还全部“租金”,出租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所有权的权利,较容易地收回设备。这就增加了承租人的违约成本,提高了出租人的风险控制能力。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出租人不仅不会赔本,还因此获利。

③物流设备融资租赁。这是指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实现赊销。因为引入租赁的概念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人的信用要求,更多地釆用技术手段避免了赊销和抵押贷款的不足。

融资租赁属于准金融业务,企业之间可以计算利息,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要承担时间带来的资金损失,这个损失是加在承租人头上,不是厂商自己背。而租赁的利率是不受金融监管部门限制的,根据承租人的信用或产品设计的需要可高可低。

融资租赁中向承租人收取的是租金偿还保证金,并不是采购设备的一部分货款。一旦岀现承租人违约风险,保证金是不退还给承租人的。另外,还需要承租人法人代表以个人资产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融资租赁的高违约成本促使承租人在偿还债务时首先考虑的是租赁公司。

(3)信用交易对象:资金

实务中,基于对客户的信任,物流企业常常为客户垫付各种费用。比如,货运代理为货主垫付运杂费、进口关税、港务费等等;船务代理为船方垫付港口使费、船舶修理费、船员工资、燃油款等等。很显然,它与银行的信贷类似,实际上是物流企业给予客户的信贷。

(4)信用交易对象:投资

比如,物流企业先期进行物流设备与设施投资。目前,在物流项目运作中,不少物流合同都规定物流企业需要预先投入资金用以组建或改建仓库、信息系统,购置运输设备等。这种预投资风险实际上也是国际物流企业信用风险的一种。

(5)信用交易对象:权利这是指物流企业给予代理人、分包商或其他人以独家代理权、分包权、商标权等权利的行为。

①委托代理。在物流实务中,物流企业通常委托代理人代办各种事宜,比如,航运企业通常委托船务代理进行揽货、安排货物进出口港、装卸货、结算运杂费、代签提单或提货单等等。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履行代理业务时对第三人产生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负责,因此,在委托代理下,委托人实际上是向代理人提供了一种权利信用,代理人由此获得了以委托人名义开展业务并获取佣金等方面的权利。

如果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付运费或代收运杂费,由于代理人可以由此占用相应的运杂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不仅仅是权利信用,还有资金信用,由此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当然更大。

②业务分包。物流企业作为物流服务的组织者和总承包人,通常通过分包合同的形式将部分或全部业务交由某些物流供应商承办。与前述的委托代理类似,在此类业务中物流企业仍然面临一定的风险。

(6)信用交易对象:信用在实务中,物流企业应客户的要求可能违规签发提单、无单放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等,这实际上是客户利用了物流企业的信用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比如,国际航运业务中,基于对货主的信任,船方通常在货主提供保函承诺赔偿由此带来损失的情况下签发不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转换提单或进行无单放货。然而,对善意的提单持有人而言,这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船方由此可能会面临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扣船或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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