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信用交易的内涵与特点
(1)物流信用交易的内涵
①狭义的物流信用交易,也称物流信用销售、物流赊销。它是指物流企业应客户要求,同意先行提供物流服务,而客户则按照约定在规定日期付款或以分期付款形式逐渐付清物流费用的一种交易方式。狭义的物流信用交易既包括运输仓储性质的物流赊销,也包括以信用为基础的物流设备租赁与租购。
②广义的物流信用交易。在实践中,除了物流赊销之外,物流企业通常还提供特殊的物流信用交易一一信用担保,如向第三人出具担保、无单放货、凭保函签发提单等。因此,广义的物流信用交易可定义为:在物流服务的过程中,物流交易一方向客户提供物流赊销等服务,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做出保证的行为。
(2)物流信用交易的特点
①按受信人的类别,物流信用交易也可以分为B-B信用交易和B-C信用交易两种形式,但却有其自己的特点。一是无论哪种形式,物流信用交易内容均为无形产品一一物流服务(除非包含流通加工服务),这与有形产品有本质的区别;二是物流B-B信用交易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而物流B-C信用交易极少发生。
②物流交易过程中包括两大要素:所期望的未来付款(expectedfuturepayment)和对客户的信任(confidence)0由于物流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对未来付款预期和对客户的信任上,它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交易,而是“先提货后付款”、“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的销售方式,中间存在一个明显的时间差,因此,在物流交易过程中,物流企业总是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客户拖欠物流费用或不支付物流费用的收账风险。
③物流信用交易其实就是依靠买方信用和卖方的资金,在销售时给予买方一定还款账期,从而解决买方购买资金不足的问题,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因而,它实质上是以信赖为基础的短期融资行为,是“借”和“贷”的关系,其中的“借”方就是接受对方授信的受信方,“贷”方就是授予对方信用的授信方。显然,物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法律关系时,既可能是授信方,也可能是受信方。当作为授信方时,授予对方(受信方)信用(包括授信标的、数额、期限)的行为,通常称为授信;当作为受信方时,取得对方(授信方)信用(包括授信标的、数额、期限)的行为,通常称为受信。
④物流企业如果提供信用,就必须为客户垫付资本,这种垫付的资本成本并不一定就是应收账款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只有当垫付的应收账款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大于垫付资本的成本时,信用销售决策才是可行的。
⑤物流信用交易有点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不过银行的贷款在以客户的信誉为保证的同时还需要客户提供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担保,而物流企业主要以客户的信用为保证,只有当客户的信用能力不足时,才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保证。
⑥在物流信用交易中,物流企业作为授信人所提供的交易对象并不仅局限于资金、设备或服务,也包括某些权利,比如独家代理权、独家经销权等等,而受信人所承诺的也不仅仅局限于交易前事先已确定的应付款(即物流服务费、垫付费等),也包括受信人行使授信人给予的权利时可能给授信人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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