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作业是集装箱码头的主要业务,通过装卸作业所取得的费收构成了码头的装卸收入。码头装卸收入包括装卸费收入、各种变化条件的增加收入和各种其他收入。
(一)装卸费收入
装卸费收入是码头个业装卸货物,在正常条件下的收入。交通部制定的《港口收费规则》基本是按货类和货物装卸作业过程分别规定收费标准(费率)。同时,费率又按内贸货物和外贸货物分别制定了标准,所以,通常将内贸装卸费率简称为《内规》,而外贸装卸费率称为《外规》,日前码头企业执行的《内规》是2005年8月1日由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外规》是2002年1月1 日发布施行。其中对集装箱在码头的装卸作业,分别制定了集装箱装卸包工费、集装箱中转包工费、集装箱翻装费、集装箱搬移费等费率,并规定了集装箱装卸包十作业的过程和范围。
(二)各种变化条件的增加收入
各种变化条件的增加收入足指由丁货物超长、超重、超限或难作业,从而增加码头装卸劳动强度而增加的费用收入。对于集装箱码头来说,主要是指非标准集装箱的装卸作业。
"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焦装箱的尺寸。对此,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规定:非标准集装箱装卸作业费率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型标准箱费率的 倍。
(三)各种其他作业收入各种其他作业收入包括:1.开关舱费
《港口收费规则》规定,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每块舱盖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次。
2.起货机工力费
《外规》规定,码头员工操作船舶起货机,按装卸货物的计费吨计收起货机工力费。3.作业指导费
凡是由码头派装卸技术指导员在船上指导成组车辆、危险货物、超长货物、笨重货物的装卸作业.均应按实际工时计收装卸技术指导员工时费。
4.其他劳务费其他劳务费主要有:
(1)按船方、货主要求、或因船方、货主责任造成的船上或堆场上集装箱翻装作业,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计收翻装费;
(2)集装箱在码头货运站(CFS)进行拆、装箱作业,按规定分别向船方或货主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3)国际过境集装箱,按规定向船方计过境包干费;
(4)通过码头铁路线的集装箱,按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
(5)出口货物集装箱改配或退关时,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向货主计收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