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交往日益增多的需要,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有口岸管理机构。
(一)国务院口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措施;
2.研究改进口岸管理体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口岸查验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3.负责编制全国水、陆、空一类口岸开放规划和审理一类口岸开放;
4.会同有关部门审査查验配套设施的投资补助计划;
5.督促检査水、陆、空口岸的检查、检验、检疫及其供应、服务等工作;
6.协调解决口岸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7.组织推动各地共建文明口岸的活动;
8.负责口岸管理干部培训的组织工作;
9.指导地方口岸领导机构的工作等。
(二)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口岸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水、陆、空口岸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根据本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支持平衡所辖口岸的外贸与运输计划。
4.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运输部门、港口和外经贸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物集散,保证口岸畅通。
5.督促检査口岸检査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査、检验、检疫等工作。
6.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舶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
7.检査、监督本地区的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
8.按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各种政策和规定,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的审査、批报,并负责组织落实具体事宜。
9.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口岸工作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