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损事故索赔原则
1.提出索赔的原则
(1)以合同为依据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均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确定。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勘察、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2.索赔途径与方法
(1)索赔途径。货物发生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或安全、卫生等问题而需要索赔的,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a.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索赔的依据。
b.报告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与外商联系,通过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c.根据运输部门签发的单证,如理货溢短单、海运事故记录等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d.国外来人共同开箱检验或指导安装和负责调试的,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后,由双方现场代表做出记录,做好会签或备忘录,然后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处理结果报告进口公司及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
e.按照正常途径解决不了时,可按照合同规定,通过仲裁解决。
f.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时,不得已只有诉诸法律解决。
(2)索赔方法。一般索赔对象可分为发货人(卖方)、承运人(船方)、保险人和装卸人四个方面,可通过外贸经营单位或外贸运输部门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a.品质、规格、性能、效能等不符合贸易合同规定,重量、数量短少,包装不良或货物残损属于国外发货人责任的,以及残损短少属于国外保险人责任的,需凭检验证书对外索赔。
b.残损短少属于船方责任的,短卸数可凭船方在理货溢缺单上签证向承运人
索赔,残损商品需凭检验证书对外索赔。
C.残损短少属于国内运输或装卸部门责任的,可找国内运输装卸部门做出商务记录或残短签证,直接与有关责任方交涉索赔。
d.残损短少属于国内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责任的,可向当地保险公司报请查勘并出具报告,凭查勘报告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保险公司对外有分保而需要检验证明的,可申请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出证。
3.索赔的一般程序
货损事故出险,主要索赔程序如下:
(1)出险通知
无论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前出险或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出险,被保险人/收货人一经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单载明的检验代理人。
(2)及时采取施救措施
被保险人/收货人有义务对受损货物及时采取合理施救、整理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将货损减少到最低程度。
(3)申请检验
被保险人/收货人应当及时申请保单载明的货损检验人进行货损检验。但对于整件短少的货损,以及货损数额很小,申请检验所花费的费用很可能高于货损本身金额的案件,被保险人/收货人可以不申请检验,而直接向责任方索取其书面确认的货损货差证明。
(4)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保护追偿权
对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货损,被保险人/收货人应立即向责任方索取责任方签认的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护保险人的追偿权益。
(5)收集并提交必要的索赔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