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含义的解释属于狭义的解释。不供公众通行或者不作为公共交通使用的,不属于法律上所称的道路。

该规定中所说的“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站前广场、民用航空候机室前广场、交通广场。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型公共场所如体育场、公园、大型商场、宾馆、影剧院等按规划在其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停车场,凡对外开放的,按公共停车场管理。某一单位用地内设置的不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不按公共停车场管理,属于非道路。厂矿道路,即工厂、矿区到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渡口衔接处的对外道路,凡是公众可以自由通行的,按道路管理。

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者楼房之间的甬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内的甬道以及渡口区的道路等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

对某一条道路具体范围的确定。道路的范围,城市道路以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为界,红线以内为道路用地,即指道路横断面上各组成部分用地宽度的总和。所谓红线,是指在道路规划设计图纸上用两条红色线条划出道路幅员,用以区分道路用地与其他用地的界限,而不是指在路面上划设的红线标志。道路交通管理,凡以按红线建成的道路,以红线为界;未按红线建成的道路,以现状的街道、胡同两侧现有合法建筑外缘为界,但商店门前跨越人行道上空建筑的走廊范围内应按人行道对待。公路以边沟为界进行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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