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濞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5月联合发布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该规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规则共8章43条。
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本规则的宗旨、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和名词定义。
第二章“多式联运管理”共9条,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和许可证制度。
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共3条,规定了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托运人责任”共4条,规定了托运人的责任。
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共12条,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效力、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划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坏或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责任等,
第六章“书面通知、时效”共2条。
第七章“罚则”共3条。
第八章“附则”共6条,对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作了适当扩展,并规定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