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而制定的行政规章。1992年6月9日由交通部发布,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共9章91条。主要内容:

1.适用的范围: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主管机关:交通部。

.3.名词与定义。

4.企业的审核与批准,设立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文件。

5.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IC)、国际集装箱关务公约(CCC)等有关公约的规定。参加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的适航证书;车辆应具备有效的行车执照;集装箱、装卸机械及其属具应具备有效合格的证书。堆场、货运站在地面承受的压力、排水条件、消防、照明、进出通道、通信设备、污水(物)处理设备、围墙、门卫、专用机械设备、集装箱卡车管理设备或计算机管理方面达到要求。

6.国内承运人可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可直接向承运人或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业务;货运代理人可代表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集装箱进出口运输的托运和收货业务。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根据提单注明的集装箱交付条款与集装箱所有人签订集装箱使用或利用合同。承运粮油、冷冻品及危险品的集装箱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需在码头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应委托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拆装箱、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并负担有关费用。

7.集装箱卸船后,在港口交付的货物超过10天不提货,港口或将集装箱或货物转栈堆放,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在10天内,由港口责任造成的集装箱或货物转栈的费用,由港口负责。超过期限不提货或不按期限和指定地点归还集装箱的,应支付堆存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自集装箱进境之曰起3个月以上不提货的,海上承运人或港口可报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货物,并从处理货物所得款项中支付有关费用。

8.运费及其他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运输价格和费率规定计收;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收。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用。未经海上承运人同意,场站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堆存的集装箱占用、改装或出租,并严格按海上承运人的中转计划安排中转,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9.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承运人可拒绝接受,装箱人还可要求继续提供适货的集装箱。

10.国家规定需检验、检疫监督的货物,托运人应分别向法定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检疫出证。装箱完毕后应施加铅封,贴好有关标志。

11.海上承运人每日应向港口预报进口港的集装箱船舶;港口每日应向海上承运人预报集装箱船舶的靠泊计划。

12.托运人在收到装船通知后,应于船舶开船前5天开始,将出口集装箱运进码头指定场所,并于装船前24小时截止进港。托运人或装箱人应在装箱前48小时向海上承运人提供“集装箱装船单”及有关出口单证。港口收到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凭此向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装提单。外轮代理应于船舶开航前2小时向船方提供提单副本、舱单、集装箱箱单、危险货物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说明书、冷藏集装箱清单等完整的随船资料,并于船舶开航后(近洋航线船舶开船后24小时内,远洋航线开船后48小时内)采用传真、电传、邮寄等方式向卸货港或中转港发出必要的卸船资料。

13.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海上承运人应在船舶抵港前(近洋抵港前24小时,远洋抵港前7天〉用传真、电传、邮寄方式向卸港的代理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提单副本、舱单等整套必要的卸船资料。同时将上述资料分送港口、外轮理货、海关等单位并通知收货人。

14.需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非标准集装箱,应在订舱前由托运人向港口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装运。

15.商定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必须明确列入提单、舱单及场站收据。托运人、收货人在向海上承运人订舱托运时,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可选择九种之一的交接方式。集装箱交接方式在提单和舱单上未列明或填写清楚的,一律按站到站交接方式办理。集装箱的发放、交接实行《设备交接单》制度。

16.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各区段承运人、港口、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对其所管辖的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责,并按照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划分责任。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内,托运方能提供证据证明交接后的损坏、灭失是由交方原因造成的,交方应按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由承运人负责装箱、拆箱的货物,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由承运人负责。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交付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完好,封志完整无误,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封志破损、箱内货物灭失或损坏,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过180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或集装箱货物包装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本身或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坏的,由托运人负责。由于装箱或拆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集装箱、集装箱货物损坏

的,由装箱人负责。

19.罚则共计7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的次日起15曰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30天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皖起诉。否贝!I,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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