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17个欧洲国家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的有关统一公路运输单证、承运人责任等内容的公约,共有8章51条。该公约的内容包括了适用范围、承运人的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与诉讼、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的规定等。
(一)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规定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
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第一份交发货人,第二份跟随货物,第三份由承运人留存。
运单应包括的内容有: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发货人名称和地址,承运人名称和地址,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为危险货物则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及号码,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办理海关和其他手续所必需的通知,该运输要遵照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运单还有:不允许转运的说明,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等内容。
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发货人应对提供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危险货物通常认可的性能说明等事项的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害负责。
当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
和货物交给他。该公约还就有关货物交付的其他情况做了规定。
(二) 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货物的损坏及货物的延迟交付负责。因承运人用于运输的车辆状况不良,或因承运人出租车辆的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应由承运人负责。如一份运输合同需由多个公路承运人来完成,则每一个承运人都应对运输全过程负责,第二承运人和每一个连续承运的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和运单时,自动成为该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承运人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不负责任: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或执行了索赔人的错误指示(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货物的固有缺陷;货物的包装不良,包装上的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无盖敞车;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货物进行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承运活动物。
(三) 索赔与诉讼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对货运事故的赔偿、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都做了规定:
1.货运事故赔偿。当货物发生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时,承运人的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货物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计算;如无此价格,则根据当时市价计算;如前两者都没有,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计算。如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还应全部偿还运输费用、关税及同货物运输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灭失部分的比例赔偿。货物赔偿额不得超过毛重每公斤25法郎。
对由于延迟交货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承运人承担的最髙赔偿额不超过全部运输费用的总和。
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部分负责赔偿。但如果整票货物损坏,其赔偿不得超过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如果部分货物损坏,其赔偿不得超过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2.索赔时效。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如果收货人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货物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但未延迟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7日内(星期日或节假日除外),收货人未向承运人就灭失或损坏状况提出保留性说明,则收货人接收货物的事实,即应作为其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其保留性说明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在收货人与承运人就货物状况做了及时检验之后,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只有在收货人自检验货物时起7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保留意见的情况下,与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的提出才会被接受。
在自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时起21天内,如果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意见,则承运人对延迟交货不予赔偿。
3.诉讼时效。《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规定货物运输所引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在下列情况时,诉讼时窣为三年:故意的不当行为;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时。
诉讼时效期限开始起算的时间为:如果货物是部分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自交货之日起算;如果货物是全部灭失,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30日起算,如无规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册日起算.,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自运输合同订立后满3个月时起算,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