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的条约主要是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条约。该条约共有八个文件,总称《华沙体制》,在这八个文件中主要是以下三个文件作为基础:
(一)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为了适应国际航空运输的需要,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InternationalCarriagebyAir),简称华沙公约。
(二)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1955年《海牙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荷兰海牙,1963年8月1日起生效。1929年《华沙公约》和该议定书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文件。《海牙议定书〉〉主要是把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限额提高了一倍,简化了运输凭证,取消了对货物运输的航行过失免责规定。
(三)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订于蒙特利尔,于1998年6月14日起生效。1955年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和本议定书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文件,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正的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