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协会于1921年9月在荷兰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重要单证——提单的规则,提供各方选择适用,此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因此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各船公司在自己制定的提单条款中普遍扩大了免责范围,以减轻自己的义务,这就影响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开展。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召开的,由26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上制定了《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BillsofLading),该公约简称《海牙规则》(HagueRules)。《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

《海牙规则》共16条,其中实质性的条款有10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制止了公共承运人利用合同自由的原则扩大免责范围、任意降低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现象,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 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在“货物运输”的定义中规定,货物运输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也就是说《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适用于这一期间。至于装船之前,即在码头仓库货物装上船这一段时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段时间,按照《海牙规则》第7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或免责条款。承运人一般在提单上规定免除承运人在上述两段期间的运输责任。

所谓“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一般可理解为: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则为“钩到钩”期间,亦即货物挂上船舶吊钩时起到脱离吊钩时为止。如果使用岸上吊杆或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就是“舷至舷”期间。

(二) 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就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规定为有条件地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以便:(1)使船舶适航;(2)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是指不但船舶本身要适于航行,证书齐全,符合安全航行和各项技术要求,而且船员要配备齐全,配足燃料供应品等。货舱也要适货。做到上述三项,才能称为船舶适航。上述规定中提到的适航不是指任何时候都要做到,而是指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开航前一般理解为装货开始时要适货,当时船貞可能不会全部到齐,但在开航当时必须做到适航。上述适航义务也不是绝对的,承运人必须“谨慎处理”,做到以上三项。至于什么是“谨慎处理”则应视具体情况而论,通常是指在预定航次中,承运人考虑了已知的、或能合理预见的、包括货物性质在内的情况后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操作、配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所运货物。就是要在海运全过程中对货物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承运人应从装货到卸货的各个作业环节建立一套良好的工作系统,并采取通常合理的方法处理货物。

(三) 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

《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关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共有17项,包括两类免责,即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

过失免责是《海牙规则》中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责任制度所没有的。

无过失免责与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规定差别不大,只是增加一些海运特色而已》它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1.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方面,有海上危险、天灾、战争、公敌行为、暴动和骚乱、政府扣押船舶、检疫限制、罢工或停工等八项。

2.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方面,有托运人或货主的行为、货物包装不良、货物标志不清或不当以及货物的性质、固有缺陷等事项。

3.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第一项火灾,即使是承运人的雇佣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在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参与时才不能免责。第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这是对船舶的要求,是海上运输中特有的。第三项是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要援引这一项的免责权利时,必须举例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所致,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四) 规定了承运人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交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

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则不在此限。

(五) 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的有关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承运人有合理依据怀疑托运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或者无适当核对方法,便无须在提单上注明。

2.对于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

3.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其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

(六)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嶔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这是国际公约拘束提单条款和运输合同条款的重要规定。

(七) 索赔和诉讼时效

货物如有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在接收货物之前或当时,将货损通知书面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就应被视为货物已按提单所述情况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preliminaryevidence)。如果货物交付时已经联合检验,就无须提出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

(八) 《海牙规则》的适用

《海牙规则》第10条规定:“《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第5条规定:“《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海牙规则》的规定'

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提单上虽注明《海牙规则》但该提单不在缔约国内签发时,该提单也不能适用《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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