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录人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人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人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人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2.海关编号。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口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后的第一个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则应填报货物出境前最后一个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指定进出口的海关名称与代码。深加工结转货物填写货物转人地海关或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以及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4.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报关单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编号;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低俥辅料”,不得为空;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4)—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备案号。
备案号长度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登记手册》的标记码为A、B、C、D四种,分别代表备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设备。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一致。出人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曰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例如,2002年6月25日应填报为“02|06丨25”。
6.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人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7.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指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授权,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及经营单位十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鸪。经营单位编码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1)第1位.第4位为经营单位所属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2)第5位为经济区划代码;其中:
“1”代表经济特区;
“2”代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海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3”代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表示保税区;
“5”表示出口加工区;
“9”表示其他。
(3)第6位为企业经济类型代码;
“1”代表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表示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6”表示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如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报关行、有报关权的国际货代或船代公司;
“9”表示其他,包括外商企业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
(4)第7位.第10位为顺序号,由企业主管海关负责管理,根据企业到海关注册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如加工贸易合同,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
(2)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3)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经营单位;
(4)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经营单位。
8.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抵达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7”(保税区)、“8”(保税仓库)或“9”(其他运输);
(5)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9.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華号,—份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个运输工具名称。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
申报的载货清单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注:按受理申报海关要求选填);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本栏目为空;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转关运输的货物: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①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②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人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③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人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④公路及其他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⑤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他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①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
“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②铁路运输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③其他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人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7)进出保税区(运输方式代码“7”)填报保税区名称,进出保税仓库(运输方式代码“8”)填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8)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駄畜等,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10.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内容一致。
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按接受申报的海关规定,或分单填报,或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和多提运单标志“+”及提运单数,其余提运单号填写打印在备注中或随附清单。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7)转关运输货物的填报:
——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①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②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③铁路运输进境货物:填报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④其他运输方式进境的转关运输货物,本栏目为空。
⑤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①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中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出口非中转货物为空;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②其他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他地区为空。
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a)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及其海关注册编码,无海关注册编
码的,填报该企业的国家标准标识码。
加工贸易中,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也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12.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是指以国际货物买卖的成交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等各种条件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否则应分单填报。
13.征免性质。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名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否则应分单填报。
加工贸易中,报关单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或代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的具体要求如下:
U)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的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的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栏为空。
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15.许可证号。本栏目用于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类货物必须填报外经贸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否则应分单填报。
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运、运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17.装货港/指运港。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境外起始发出港。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进口报关单装货港所属国家(地区)应与起运国(地区)一致,出口报关单指运港所属国家(地区)应与运抵国(地区)一致。
在运输中转地换装运输工具但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货物,运输单证上的装货港可以与起运地不一致。
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19.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是指《进口付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暂空。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0.成交方式。本栏目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21.运费。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岗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22.保费。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和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23.杂费。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人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应计人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24.合同协议号。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5.件数。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3)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26.包装种类。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如:集装箱(container)、托盘(pallets)、木箱(woodencases)、纸箱(cartons)、铁桶(irondrums)、散装(bulk)、等。
27.毛重(公斤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童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填报为“1”。
28.净重(公斤)。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本栏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填报为“1”。
29.集装箱号。指装载货物进出境的集装箱两侧标识的全球唯一的编号。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编号,集装箱数量比照标准箱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一票货物多集装箱装载的,填报其中之一,其余集装箱编号在备注栏填报或随附清单。
30.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并填报每种证件的编号(编号打印在备注栏下半部分)。
31.用途/生产厂家。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或代码。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32.标记唛码及备注。本栏目下部供打印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上部用于选报以下内容:
(1)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2)—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集装箱号;
(3)—票货物多个提运单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提运单号;
(4)标记的唛码等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此外,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具体填报方法为:
在一对“<>”内以“协”字开头,依次填入该份报关单内企业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申报商品项号,各商品项号之间以“,”隔开;
如果商品项号是连续的,则填报“起始商品项号“终止商品项号”,例如:
某份报关单的第2、5、16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2,5,16>”;
33.项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号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34.商品编号。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在中文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说明外,加注原文的名称或名称的关键说明部分。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
间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36.数量及单位。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统计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海关统计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统计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统计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4)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38.单价。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总价。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40.币制。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本栏目应根据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的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41.征免。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42.税费征收情况。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减免
情况。
43.录入员。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44.录入单位。本栏目用于预录人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45.申报单位。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本栏目内应加盖申报单位有效印章。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员姓名、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46.填制日期。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47.海关审单批注栏。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