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成数再保险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责任分配,事先在保险合同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它对当事人双方有以下好处:
(1)对再保险人来说,首先,它使原保险人同再保险人共同对同一危险负责,彼此利害一致,原保险人在承保危险的选择上必将谨慎从事,因而可以提高分入业务的质量,减轻再保险人在再保险业务中的风险。其次,通过再保险合同对责任分配的规定,再保险人可以持续获得稳定份额的分保业务。
(2)对原保险人来说,首先,它使每一危险都有再保险人参加承保,因而对危险的分散有保证,有利于对危险度高的业务的承保。其次,有关保险责任、再保险费、再保险赔款等的计算,均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因而可以简化手续,节省经营管理费用。
成数再保险对原保险人存在以下缺点:(1由于原保险人S留额是固定的,遇有良好的业务时,不能增加自留额,以增加保险费的收入,而遇有不良业务时,叉不能减少自留额,以减轻自身的承保责任。(2)按比例分配责任,
不能达到分散巨大危险的目的,特别是在承保的危险较大,
而再保险合同又规定有最高额度的限制时,对于溢额部分,原保险人必须进一步依赖其他的再保险方式,才能完全消纳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