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托运的货物时,必须与接货单位(集装箱货运站或码头堆场)出具的货物收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在不违背多式联运单据签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手签的、手签笔迹复印、盖章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印的。

1.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形式。按照发货人的选择,多式联运单据可以作成可转让的单据,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单据。签发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时,应当:①列明是按指示或是向持票人交付。②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③如列明向持票人支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④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⑤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收货人只有交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并打上不可转让的字样,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多式联运人只能向单据中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收货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单据所记载的货物交给其在通知中指定的其他收货人,而在事实上多式联运经营人也这样做了,则可认为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履行了交货的义务。

2.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在集装箱货物的国际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地点有时不在装船港,而在某一内陆集装箱货运

站,或装船港的集装箱码头堆场,甚至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因此,在很多场合下,从接收货物到实际装船之间有一段待装期。在实际业务中,即使货物尚未装船,托运人也可凭场站收据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这种单据属收货待运单据。

在多式联运下签发的收货待运单据的种类有: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收到货物后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在集装箱货运站收到货物后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在码头堆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

为了适应信用证下的多式联运的结汇需要,国际商会UCP500第26条做了“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

(1)表面上看来标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字或其代理人名宇的单据;(2)用文字印戳或其他方式表明货物已接受监管的单据;(3)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可能转运或将载运的多式联运单据,但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

3.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与保留。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了保留,否则,多式联运单据一经签发,便具有如下效力:

(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所接收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如已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该单据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善意的第三方之间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承包人必须按单据中记载事项向单据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提出的相反证据均无效。

多式联运单据中保留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受货物时,对于货物的实际状况与单据中所注明的有关货物的种类、标志、包装、件数、重量等事项有怀疑,而又无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对,核査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可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提出保留,注明不符合的地方、怀疑的依据等。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受货物时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中作出任何批注,则表明他接受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货物在运抵目的地以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也应在外表状况良好下交货,任何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均由其负责赔偿。否则,应举证说明货物的灭失、损害并不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所致。

因此,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如何,取决于该单据中记载的事项是否准确。这是因为单据所记载的事项是法宝,而且,单据又是要求具备一定格式的证券,如在这些方面有遗漏,则单据的效力将在判例中无效,除非该种遗漏不危害货物运输或影响运输合同的执行。

4.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

(1)两种运输单据的名字不同。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在多式联运方式下所使用的运输单据称为“多式联运单据”;在联运方式下所使用的运输单据称为“联运提单”。联运一般是指包括海运或水运在内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因此,联运提单也称海运联运提单。

(2)两种运输单据的签发人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可以是不拥有运输工具,但有权控制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的人签发,如无船公共承运人或国际货运代理人等经营人。而联运提单习惯上由拥有运输工具的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3)两种运输单据签发时间和地点不同。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内陆货运站、码头堆场、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接收货物后即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而联运提单习惯上在装货港货物装上船舶后签发。

(4)两种运输单据下的责任不同。由于两种运输单据签发人的地位不同,因此其签发人的责任也存在着差异。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负有全程运输的责任。为履行合同他可以自己办理全部或一部分实际运输,也可以自己完全不办理实际运输,而把全部各段运输以他自己的名义分别委托相应的区段承运人办理。换言之,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他始终要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论它们发生在任何区段)承担责任。而联运提单签发人的责任为单一责任制或网状责任制。前者是指各承运人对自己运输区段内的货物灭失与损害负责,对货物从他的运输工具卸离后的货损不负责任。这种责任制在实际业务中极易产生纠纷,如果发货人(货主)与第二承运人发生有关货损的争议时,则产生了该承运人与发货人是否为合同当事人的问题,因此在目前集装箱联运提单中已很少采用这种责任制。后者虽有签发联运提单的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损害赔偿却仍按发生货损区段的法规处理。

在实际做法上,有时会发生一些变化。如目前有些航运公司认同一格式提单,既供多式联运方式使用,也供海运联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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