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货物运输企业应根据相关运输法规从事经营业务活动。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的环节一般包括货物的托运与承运、装运前的准备工作、装车、运送、卸车、保管和交付货物等,并可将其分为发送作业程序、途中作业程序和到达作业程序等三个阶段。
(一)发送作业
货物在始发站的各项货运作业统称为发送工作,发送工作主要包括:
1.货物托运。无论是货物交给公路运输企业运输,还是公路运输企业主动承揽货物,都必须由货主办理托运手续。托运手续是以托运人填写“运单”开始。公路货物运单是公路货物运输部门及运输代理人开具货票的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装卸和货物到达交接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运输延滞、空驶、运输事故等)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公路货物运单的种类分为甲、乙、丙三种: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货物运输。运输代理业务使用甲种运单、集装箱汽车运输使用乙种运单、零担货物运输使用丙种运单。
运单通常一式两份或五份不等,各份的作用分别是:第一份,货物托运依据,由货物受理站存査;第二份,装运通知联,送装车站或其他地点开票装车;第三份,派车通知联,送调度部门作派车依据;第四份,费用结算通知联,送财务通知结费;第五份,托运回执,交货物托运人收存。
填写运单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属于一个托运人,承运人只对运单上填写的一个托运人负责并同其接触。一个托运人可以托运拼装一车的货物或分卸几处的货物,但应将拼装、分卸详情在运单上注明。
(2)易腐、易碎货物、易溢漏的液体货物和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填用同一张运单。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也须填写两张或多张运单,这样要求主要是为了便于承运方安排理货、仓储、装车,保证安全运输。
(3)—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凡不具备同品名、同包装、同规格的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
(4)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到港、站的集装箱,还要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位与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若集装箱运输贵
重、易碎、怕湿等性质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涉及一箱。
(5)轻泡货物及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捉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6)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应在运单内注明。
(7)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应在“托筚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8)托运人必须准确填写运单的各项内容,字迹要清楚,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须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所填写内容时,应该签字、盖章证明。
公路运输部门收到由货物托运人的运单后,应对运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即审核货物的详细情况(名称、体积、重量、运输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受理,检验有关运输凭证。货物托运人送交运单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同时向公路运输部门提交准许出口、外运、调拨>分配等证明文件,或随货同行的有关票证单据。通常会有下列几种单证:根据各级政府法令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货物托运人委托承运部门代为提取货物的证明或凭据;有关运输该批(车)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的单据;其他有关凭证,如动植物检疫证、超限运输许可证、禁通路线的特许通行证、关税单证等。
2.货物核实理货。货物的核实理货工作一般有受理前的核实和起运前的验货。受理前的核实是在货方提出托运计划并填写运单后,运输部门派人会同货方进行。核实的内容主要有:
(1)运单所托运的货物是否已处于待运状态;
(2)装运的货物数量、发运日期有无变更;
(3)运输的货源有无保证;
(4)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
(5)确定货物体积、重量的换装标准及其交接方式;
(6)装卸场地的机械设备、通行能力;
(7)运输道路的桥涵、沟管、电缆、架空电线等详细情况。
货物起运前核实工作称为理货或验货,它是在运量核定后,运力调配前,或货物装车前进行的。其主要内容有:
(1)承托双方共同验货;
(2)落实货源、货流;
(3)落实装卸、托运设备;
(4-)查清货物待运条件是否变更;
(5)确定装车时间;
(6)通过发货、收货单位做好过磅、分操、装卸等准备工作。
3.货物装卸。货物装车、卸车是货物始发或到达所不可缺少的作业。货物承运人应监装监卸,使装卸质量得到保证,并尽量压缩装卸时间。
货物装卸作业要求有如下几点:
(1)按车辆的核定吨位装货,不得任意超载(整件货物或整批货物的尾数,允许增载,但不得超过车辆载定吨位的10%)。以普通货车装载货物,必须符合有关长、宽、高尺寸限额的规定。装卸危险货物要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
(2)有些货物装卸载时需要衬垫、加固,必须照章做到,所需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货物运到后,衬垫和加固材料交给收货人。
(3)防止货物装卸时的混杂、污染、散落、漏损、砸撞。特别要注意,有毒货物不得与仪器类货物混装、性质相抵触的货物不能混装。
(4)装车货物应数*准确,捆扎牢固,做好防丢措施;卸货时点交清楚、码放、堆放整齐,标志向外,箭头向上。
(5)装车前、卸车后,对车厢进行检査和清扫。因货物性质要求,装车前、后需对车辆进行特殊清洗、消毒的,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所需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整车货物的运输变更通常是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因特殊原因对运输提出的变更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取消运输要求,即货物已申请托运,但尚未装车;
(2)停止装运,即已开始装车或正在装车,但尚未起运的;
(3)中途停运,即货物已运抵到站前,并能通知停运的;
(4)运回起运站,即货物已运抵到站,收货人提货之前收回;
(5)变更到达站,即在车辆运输所经过的站别范围内或在原运程内;
(6)变更收货人。
运输变更无论是整车或零担,均以一张货票记载的全部货物为限。
整车货物运输变更的手续,应由货物托运人向起运站提出运输变更的申请书,同时提出货票或运单托运回执联,在不能提出货票或回执托运联时,则应提出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填写商务变更申请书,说明货物运输变更原因,力口盖与原运单上相同的盖章,向车站提出申请。经车站审査,如提出的货物运输变更内容不违反有关规定,则予以受理。
上述发送作业中的各个环节,主要是针对整车货物,对于零担货物,有一些不同的地方。公路零担货物运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起运站仓库存査,另一份
则于开票后随货同行。凡货物到站在零担班车运输路线范围内的,则称为直线零担,可填写“零担货物运单”。如需要通过中转装的,称联运零担,可填写“联运货物运单”。填写运单时,应注意填写的内容齐全、完整、准确,并注明提货方式;填写货物名称应用常见的通俗易懂的名称,不可用代号、字母代替;如有特殊事项除在发货人栏上记载外,还必须向受理人员作口头说明。
(二) 途中作业
货物在运送途中发生的各项货运作业统称为途中作业。途中作业主要包括途中货物交接,货物整理或换装等作业内容。为了方便货主,整车货物还通过途中拼装或分卸作业,这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检査手续。
(三) 到达作业
货物在到达站发生的各项货运作业统称为到达作业。到达作业主要包括货运票据的交接,货物卸车、保管和交付等内容。
车辆装运货物抵达卸车地点后,收货人或车站货运员应组织卸车。卸车时,对卸下货物的品名、件数、包装和货物状态等应作必要的检查。
货物交接是到达作业最重要的内容,对包装货物要“件交件收”,点件清楚;散装货物尽可能做到“镑交磅收”,计重准确;施封货物如集装箱凭铅封点交。如果发现货损货差,则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记录并申报处理。收货人可在记录或货票上签署意见但无权拒收货物。交货完毕后,应由收货人在货票收货回单联上签字盖章,公路运送人的责任即告终止。经签收的货票应回交驾驶员并附路单带回车队存査并作为统计依据。卸车时如果发现没有运送票据,包装破损,货物变质损坏,则应将货物另行暂存,待货卸完后交与收货人,驾驶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承运人对于运达到站而无人接收的货物,一方面要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应积极查找货主。超过发出领货通知一定时间(现行规定为30天)仍无人接收的货物,按国家《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规定时间的限制,提前处理。
(四) 货运事故赔倍
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发生货运事故的损失赔偿,应做到合法、合理。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货运事故的赔偿还有以下的几项具体规定:
1.受损方要求赔偿时,应提出赔偿要求书,写清赔偿的货物名称、损失情况、索赔款项以及计算方法等,附上货物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保价运输物品还需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运杂费的,还应附运
杂费收据。
2.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输和其他杂费。全部灭失,全部赔偿;部分灭失,部分赔偿。能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和送修运费;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运费不退。
3.承运人委托第三者装卸,因装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由承运人负责向装卸人索取赔偿款转付托运人。装卸人未付款前,由承运人先垫支。
4.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不超过180天,逾期则无效。责任方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和金额后10日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