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是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物品和运输工具等进行检查并征收关税的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是口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通关制度是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利益,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境口岸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由于现代国际贸 易方式的多元化,海关对不同贸易方式下进出境货物的通关,在办理手续和管理办法上 有不同的要求。
通关是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 同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 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出口的全过程。
(1)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货物自身不会证明其是否合法合格进出境,那么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 境运输工具的责任人及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就具有向海关申报的义务,申报意味着向 海关报告进出口的情况,并申请海关按申报的内容放行,而海关则会根据申报的内容、 申报所提交的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提单、发票、合同等)和实际货物的情况进行审核, 只有单(即包括报关单在内各类报关单据及其电子数据)、证(最口各类许可证件及其电 子数据)、货(即实际进出口货物)三者相符时,方可放行。
通关是一个涉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人、承运人以及所有人在内的多角色的运作 过程。货物通关环节,海关通过审单、査验、征税放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程序对货物实施 监管,以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是由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和后续稽查等基本环节组成的。 它是海关依法在进出口环节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实施监督管理体制的 具体体现,从整体上反映了海关货运监管的一般原则。当然,涉及各个具体的业务部门, 其监管的形式并非千篇一律,出现一些差异是完全可能的。
从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的物流过程看,海关监管与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检疫 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管理整体,即通关过程中涉及的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 往往被视为海关管理的附加监管条件。
下面以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程序予以说明:
①货主或代理报关单位需分别向检验检疫单位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
②货物进口申报之前,货主或代理应分别向动植检、卫检和海关提供进口载货清单。
③非法定商检商品的申报(箱体除外),应分别向动植检、卫检和海关办理申报手 续,动植检和卫检手续较简化。
④法定商检商品的申报则需填制报验单(报关单),随附提单、发票、装箱单、产地 证等分别向三检一关办理报检(关)手续。海关放行后,货主或代理还应为三检分别到 码头或工厂进行检疫、检验处理提供便利。
申报制度
申报制度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和物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通 过海关监管的口岸时,必须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呈交海关规 定的单证和证件,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证和证件进行查验,征税或减免征,并给予放行,
所有进出口货物从进入关境至办理通关手续的这段时间都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因此, 办理通关手续是货运当事人的法定义务。逾期不申报、违法走私和擅自闯关等行为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所不允许的。申报与否以及是否如实申报,是区别走私与否、违规与否的重要界限之一。至于申报的方式,一般有口头申报和书面申报两种。海关对 申报单证的审核有预审、初审和复核等环节。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报关单,可作退单处 理,由报关人填好后或补齐手续后再行申报。此外,海关对申报的时间、地点、申报的 内容及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法定的申报制度。
查验制度
查验制度是海关对已鐵受申报的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根据法定的单证, 进行实际的检查,以检查申报的内容是否属实,申报的单、证是否相符,单、货是否一 致。通过查验可以发现审单环节中不能发现的问题,如是否夹藏违禁品或走私物品、毒 品等,以杜绝非法进出口,维护贸易秩序。
在货运监管中,查验工作由于直接与货主、货物打交道,是对单、货是否相符进行 核对的一线部门。其监管行为直接影响到征税、保税和统计等业务部门的作业,因此, 是不法分子“进攻”的目标。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进口汽车、食糖、成品油和 钢材等违法案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说明货运监管,尤其是查验环节,是海关监管的 高风险岗位,必须加强管理,以杜绝受贿放私行为的发生。
从查验的对象来看,除按照国家规定、国际惯例以及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货物、运 输工具和进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外,均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方法分一般查验(即常 规查验)和重点查验(即有针对性查验),包括在一定时期海关总署明文规定的需重点查 验的敏感货物、有重大走私嫌疑的货物、资信较差企业的货物等。此外,有的地方还实 行换岗查验、机动抽查和复验作业等业务制度,这些做法有效地保证了查验工作的质量 和效率。
査验人员无论寒冬酷暑,大多在室外作业,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由于各口 岸的查验场地、设施等情况参差不齐,加上商品结构日新月异,使查验工作难度较大。 因此,查验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包括商品知识的学习、查验技能的交流和货管政策的 掌握等。
放行制度
放行制度是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经过审单、查验等环节,在 有关的单证上签印放行,以示海关监管的结束。货物、物品需经海关放行后,方可提取 或装运出境,有关运输工具经海关放行后方可驶离海关。对于无税费的货物,一般只要 单证齐全,原则上经查验即可放行。对于应税货物、物品和应征吨位的船舶,必须由海 关征收有关税费以后才能放行。
放行环节是海关对整个监管过程进行复核作业的重要环节。通过复核,可以发现和 弥补审单、查验中的差错,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对于应税货物,依法 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以保证税收收人及时入库。
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放行原则,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情况,可分 别采取正常放行、担保放行和信任放行等方式。正常放行是对货物先征税后放行,这是 最基本的放行方式。担保放行是海关暂不征收关税,而是以接受担保的形式给予放行, 包括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两种形式。信任放行是指海关对一些资信好的企业的进出 口货,允许其先放行后定期或分批申报、缴纳关税的一种新型的放行形式。采取信任放行时,海关应对企业的通关信用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评估,发现问题,海关可随时 作出处理,直至取消信任放行。
(2)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海关监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律、法规,监 督管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査并处理非法进出、偷漏税等走私违法活动。
海关监管采取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和后续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其业务制度基本 程序:申报审核、检查查验、核查核销和结关放行。结关放行后的进出口货物方可解除 海关监管,办理提货、运输手续,出境运输工具经海关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后才准予驶往 境外。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写的进(出) 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国家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文件;对进行法定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药物检查、文物鉴定或者其他受国家管制的 货物,还根据主管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进行管理。除非海关特准,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 人交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章放行。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更换标记。
海关的货运监管针对的进出境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货物,过境货物、通运货物、转运 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海关如 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检查。对于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要求。
①一般贸易货物。进口货物自进境到办结海关手续时止;运输工具自进口检查时起, 到出口检查时止(运输工具在停港、停站和装卸进出口货物期间,海关执行实际的现场 监管制度)。
②过境货物、通运货物和转运货物。过境货物、通运货物和转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 境止,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③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时起,到原货复运出境或按进口货物办 结海关手续时止。
④保税货物。中小型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以及核准保税进口的货物,自进口 时起,延续到核销工作完毕时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除了 在进出境环节监督之外,还要后续管理,只能使用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 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未经海关核准补交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或售出、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