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租船经纪人成功地签订了租船合同时,通常由船舶出租人向租船经纪人支付 “经纪人佣金”。佣金的多少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在运费或租金的1% ~4%。
航次租船下,一个经纪人的佣金通常为1.25%,有两个经纪人时的佣金通常为2. 5%。在 签订租船合同后,船舶出租人按照租船合同中佣金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经纪人的佣金。
①如果合同规定“佣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on signing the contract)”,则租船经纪人 无论合同的执行情况如何,均可获得佣金。
②如果合同规定“佣金在货物装运时支付(on shipment of cargo)”,则当合同于货物 装运前被解除时,租船经纪人不能获得佣金。
③如果合同规定“佣金在赚取运费时支付(on freight earned)”,则租船经纪人只能 在租船合同得以履行且船舶出租人获得运费后,方可获得佣金。
当租船业务洽谈达成协议后,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租船合同不能履行时, 为了保护租船经纪人的利益,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如何处理租船经纪人的佣金问题。1994 年金康合同范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过错方支付原定佣金的1/3。
当租船业务洽谈没有达成协议时,尽管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租船经纪人 “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但是租船实务的惯例是按照“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租船经纪人一般不能取得佣金。 而且经纪人与承租双方往往是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大家也不应该仅局限于一次生意, 而应该从长期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双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