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对租船合同的履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责任的人。航次租 船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为此租船合同中须列明船舶出租人和 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址和主要营业所在地址。

①船舶出租人。

船舶出租人是指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出租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从事 货物运输的人(如航次租船)或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从事货运经营的人 (如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租船运输的出租人既可能是将自有船舶用于租船运输的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以定 期租船或光船租船甚至航次租船的形式将租用的船舶再次用于租船运输的船舶经营人。 在租船实务中,分别将这两种出租船舶的人称作船舶所有人或二船东。船舶所有人是指 将其所拥有的船舶进行出租的人,同时又经常被称作船东(shipowner);二船东是指在以 定期租船或光船租船甚至航次租船的形式租进的船舶被承租人转租的情况下,此时原租 约中的承租人就成为新租约中的出租人,因而被称为二船东(despondent owner)。

②船舶承租人。

船舶承租人是指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从船舶出租人租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 由船舶出租人从事货物运输的人,或者由承租人从事货运经营的人。租船运输的承租人 既可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或买方,也可能是专门从事租船业务的经营人或船公司。 在租船实务中,船舶承租人也被称之为租船人或租家。

在租船市场上,尽管租船经纪人经常受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代表他们在合 同上签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租船经纪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相反,只要租船经纪人 是在委托人授权委托范围之内行事的,并在签字时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他就不能被 认定为合同当事人,除非他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作为代理人的经 纪人应该注意,即使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了自己是代理人,但在合同中仍须列明其委 托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否则法院很可能会认定经纪人为合同当事人,而 要求其承担并履行租船合同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租船合同时,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约能力。我国公司法规 定,法人的办事处和驻外营业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办事处和驻外 营业部门必须取得具有主体资格的上级公司的授权。

③租船经纪人。

航运市场中存在着大批专门从事船舶的租赁、订舱、买卖、保险等中介业务的航运 经纪人(ship broker)。其中专门从事租船订舱等经纪业务的经纪人,称为租船经纪人。 他们熟悉租船市场行情,精通租船业务,同时由于他们掌握市场动态,作为当事双方的 桥梁与纽带,在为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资信调查及其他信息咨询服务、促成合同的顺 利签订、减少委托人事务上的繁琐手续,以及为当事双方斡旋、调解纠纷等方面所起到 的积极作用已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同。由于租船经纪人对于租船市场的信息掌握全面、及 时,具有租船业务的特殊知识和谈判技能,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通过租船经纪人开展业 务的做法已十分普遍。租船经纪业与船舶代理业、货运代理业已成为我国航运市场中不 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上认为经纪人为商业领域内从事居间活动的居间人。在我国虽没有明确的法律 规定,现在也无统一的认识,但在租船市场上,租船经纪人包括:

①船舶出租人经纪人(the owner’s broker)指根据船舶出租人的授权和指示,代表船 舶出租人利益在租船市场上从事船舶出租或承揽货源的人。

②船舶承租人经纪人(the chatterer’s broker)指根据承租人的授权和指示,代表承租 人利益在租船市场上为承租人洽租合适船舶的人。

③双方当事人经纪人(both parties’ broker)指以中间人身份尽力促成船舶出租人和 承租人双方达成船舶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租船经纪人的身份性质具有不确定性,通过其从事的业务可以看出,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认定为代理人,而另一方面又可以将其认定为居间人。但是现实 情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双方当事人为了节省经纪人的佣金,而指定一个经纪人, 并授权他不仅可以提供签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而且还有权代表双方委托人草拟合同 并在合同上签字,但是这种做法对于经纪人的身份认定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民法中 的基本原则,由于很难确定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偏袒一方当事人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 利益,代理人不得同时代表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即从事双方代 理。此时租船经纪人草拟合同并代表承租双方在其上进行签字的行为应该说违反了这一 法律原则。而租船经纪人的这一行为又不是居间人所能够从事的,因此这种做法实质上 构成了无效的双重代理行为,所以建议无论是船舶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应尽量避免这一做 法。尽管在这方面还没有任何一方因此而主张合同无效,而且这种做法的数量并不多, 但是仍有此隐患。

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指定了租船经纪人后,则处于“本人(the principal)”的地位, 拥有对租船经纪人进行任何有关租船业务指示的权利。对于这些指示,租船经纪人,不 管是代理人还是居间人,都必须如实照办,不得损害委托人的任何利益。不过在实践中, “本人”与租船经纪人之间往往没有相互约束的协议或合同,而以业务来往中的文件为委 托的依据和确定责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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