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某贸易公司,出口烘干机,木板包装,800立方米,FIXTURENOTE写明可装甲板,货物装船后,船东称根据国际惯例和船东保赔协会的要求,提单上要批注,船方对甲板货的灭失与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导致托运人无法结汇,请问,船方的批注是否有道理?
答:1.没有听说过凡属货物装甲板,船方对此货物的灭失与损坏一律可免责,除非事先双方有约定,船方免责。
2.—般来讲,活动物、活植物与一些特殊货物,船方对这些甲板货不负
责任。
3.船方擅自将货装甲板造成的损失,船方不但不能免责,而且不得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4.事先有约定,船方可免责,船方可批注。
5.我国《海商法》第53条规定: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船方不顾三种情况,擅自装甲板,船方不能免责,也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按三种情况装了甲板,承运人可不负责任,但承运人仍须要承担尽到了合理谨慎的责任0此款之规定,并不意味着承运人不具有管货责任。尽管承运人装载货物于舱面具有合理合法依据,但仍须在装载、绑扎、加固、防水、运输等环节上尽到合理的谨慎之责。如果承运人未尽谨慎管货之责,舱面货物遭遇风险和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采取措施不当,那么,承运人也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