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5年5月,为了从福建装载一批货物到日本,我公司租了一艘船。装船后,才发现该船舱容与实际货物相差3000立方米。因此货物装不下,产生损失费用6000多美元。于是,我方从预付的运费中扣下了这笔损失费用。货到曰本后,在卸货前付的运费。此案仲裁条款约定:在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律。但船方称:当时报舱容包括油箱。如果我方积载好一点,应当可以装完该批

货物,因为实际装的重量与合同是一致的。并且强调:丨.船方并未违约,因为所装货物的重量符合合同。2.船方舱容平面图所提供的舱容是对的。

根据本案情况,我们可以扣运费吗?现请您替我们分析和出些主意,我们将不胜感激。

答:1.对于运费或者租金,你方原则上不能扣。除非事先双方有约定,比如航速、停租后的租金可以扣。

2.有其他债务纠纷时,你方也不能以运费去抵补其他费用,不能扣运费,只能运费照付,然后再去向船方索赔。

3.如果确属船方提供的舱位不足,造成甩货,给租船人带来损失,那么你方可将未装上船的那部分货物的运费扣下。其余部分,可放在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账户上。不是扣,而是等责任分清后,该给谁就给谁。

4.如果你方没有船舶或者财产之类的东西,也可先扣下这6000多美元产生的损失费用。等对方起诉,你方再反诉。但这样,你方会产生几笔新的费用:(1)反诉费用(诉讼费或者仲裁费);(2)6000多美元和产生的利息;(3)律师费。

5.你方所扣费用要比较精确,水分不要太大,并且都是合理的费用:(1)未装货物的运费;(2)舱租费;(3)转运费;(4)重新装货的差价;(5)收货人的索赔金额(这笔费用可能被除外)。

6.关于舱容计算,你方与船方之间不是按买卖合同,而是按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按体积计算舱容,此案只能按体积计算。只是在收取运费时,船方可以按体积吨或者重量吨收取。所以船方称只要货物重量符合买卖合同就行了,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对的。因为船方与租船人仅受租约的约束,而符合买卖合同对租方与出租人是不适用的。

7.船方所报舱容应当是指实际可以装货的舱容,而不应包括船舶本身所需油料占用的舱容(当时是否讲清楚了)。这点,可向实际业务人员再咨询一下:平时报舱容是报两种,还是报一种?如果报一种,报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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