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属何种性质的问题

问:1992年下半年,厦门联丰公司委托我司运输2000吨铝锭。当时双方签了两个合同(各为1000吨),原来还有一个口头协议。8月30日开始装船,9月

7、8日装完,但签发提单日为8月31日(倒签提单)。11月中旬船到厦门,走了两个多月。船到时,收货人通过海事法院对装货船舶采取了证据保全,‘‘大丰”轮与“天运”轮的船长、船员都有供词是倒签提单。

我公司即与欧亚船公司联系,指出对方倒签提单,要求索赔。后来达成协议,由对方赔偿23.5万美元。而对另外一家船公司我公司并未提出索赔,因当时货款已付。接着德国五矿又向远洋公司提出索赔,但是法院并未判决远洋公司败诉。于是,德国五矿又申请仲裁。

请问,倒签提单属何种性质的问题?现在我司应怎么办?

答:1.德国五矿是根据后签的协议书提起仲裁的。你方可研究该仲裁条款是否无效,因为后签的协议书纠纷与原买卖合同无关。

2.此案发生在1992年,查看时效是否已过。

3.德国五矿若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无非有三种情况:(1)属欺诈;(2)属威胁;(3)合同本身有缺陷而构成无效(比如没签字盖章,不是法人签名,不是盖的公司章,手续不全,条款前后矛盾等)。你方要阐述不是在威胁下签的。

4.根据买卖合同,提单一旦倒签,就是严重违约,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收货人当然可以拒付货款。至于倒签提单,是船方擅自签的,还是应发货人要求由船方倒签的,这些都与你方无关。对于你方来说,可坚持要求由发货人负责。如

果发货人无责任,他再去找真正的责任方。

5.关于你方的实际损失,一定要准备好证据。因为倒签提单,肯定是属卖方严重违约,你方应当得到赔偿。但赔多少算合理?以何为标准?都是难以预测的。总之,你方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是应当要求赔_的,这一点比较容易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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