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的处罚有哪些?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依据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1)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2)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4)在驾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接受考试的时效顺延;(5)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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