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是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管理的业务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记分管理,即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予以纠正、处罚的同时,根据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后果,记录相应的分值,并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教育,并重新考试。

这项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记分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予以罚分,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将所罚的分值进行累计。

(2)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人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累积记分制度目的是纠正违章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其实质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通过这项制度,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安全、文明驾驶,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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