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用公共汽车系列型谱KGB 4991—85)中各类公共汽车。自頒布之日起•新设计的城市用公共汽车(以下简 称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均按本标准执行。
1. 型号编制
汽车产品的型号由企业代号、类别代号、车长级别代号、生产顺序号及底盘代号组成。
2.代号说明
2.1企业代号
在生产企业的全称中,选取两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汉语,并以其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企业代号应由生产企业呈报部局备案。
2.2类别代号
不同类别的汽车代号以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本标准的规定。
2.3车长级别代号
根据GB 4991 — 85中各类公共汽车分级的规定,车长级别代号及其长度范围。
2.4生产顺序号
生产顺序号系指生产企业对间类同级车辆按不同设计而投入生产的顺序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第一次生产的为“〇”,第 二次生产的为“1”,余类推。
2. 5底盘代号
汽车配套底盘的代号以选用底盘厂牌代号中的一个字母表示。
2. 6型号示例
以某企业生产的城市公共汽车为例,该车车长为8. 5m,配套 底盘为解放牌CA15型,该型汽车系第三次设计投产,则其型号 为:〇132A
3.总成选配的底盘系指发动机、变速器、前轴、后桥和转向器 五大总成选自于不少于三个不同的制造厂。
4. 生产顺序号的变更应在同类同级的汽车先后有重大的不 同或改进时才能使用,其具体的界限由各生产厂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