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定由1969年6月5日第69—150号法令颁布施行。又分别于1972年12月27日、1982年5月18日、1986年3月14日、1990年1月5日、1992年6月5日制定法令修订。


第一章 总质置和轮胎


第54条


1•定义

一铰接载货车是指一辆牵引车和一辆半挂车。

—空载车是指车座、车身、必要的设备、轮胎、备用轮胎、电瓶、灌满的水箱和油箱及必备的工具。


2. 验收车辆要求

验收车辆或车辆部件时,厂商要说明其最大载质量和每个车轴最大能承受的质量,并说明,整个车辆及铰接载货车允准的最大总质量。


3. 连接在牵引车后的一辆或多辆挂车的实载不得超过牵引车实际质量的1.3倍。

在牵引车和--辆挂车实际总质量超过32t时,上述1.3倍系数可增加,但不得超出1.5倍,增加幅度为超出32t质童部分与32t比例的80%。


第55条


1. 车辆载质量不得超过下述限制:

—双轴车辆或双轴全挂车:1如。

—三轴车辆或三轴全挂车:26t。

一四轴或更多轴车辆:32t。

——节公共汽车:32t。

一至少铰接两节的公共汽车:38t。

一铰接大轿车:28t。


2•由牵引车和一辆挂车构成的载货车车轴不足4轴时,其总质量为38t。上述车轴超过4轴时,其总质量为40t。

铰接载货车总质量,或牵引车与4轴挂车总质量可超过40t,但不能超过44t。

装备煤气发生器、压缩煤气和电瓶的车辆,因煤气发生器及其附件的质量,和电瓶及其附件的质量,其总质量最多可超It。上述车辆的减速装置的质董不得超过500kg。


第56条一辆机动车,或一辆铰接车的负荷最大的车轴其载质量不得超过13t。


第57条有两个以上车轴的机动车辆或挂车,总载质量不得超过两端车轴间距离每延米5t。


第58条装备有两个以上车轴的载货车,在一组车轴中负荷最大的车轴,其载质量根据两个相邻车轴的距离的变化而变化。


有两个车轴的牵引车,其主动轴的最大载质量可达n.5t。这组车轴的总载质量根据两个车轴距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章 车辆外型尺寸


第61条

1-整个车辆的宽度,包括任何截面的突出部分在内,不得超出2. 5m。由交通部法令允准的情况除外,

1. 整个车辆的长度,所有突出部分包括在内,不能超出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不包括无轨电车的电杆和绕缆线,12m;

一挂车:不包括铰链装置,12m;

—半挂车:从铰链枢轴到半挂车车尾,12m;

从铰链枢轴到半挂车前部任何一处的距离,2. 04m;

…-载货车:16. 5m;

—铰接公共汽车或大轿车:18m;

—铰接载货车加一辆半挂车:18m;

一汽车列车:18. 35m,此外,汽车列车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在缩短了距离后牵引车尾与挂车驾驶室后装货的最前段和挂车的车尾之间距离不得超出15.65m;

② 不得超出16m;

…其他类型车辆为:18m。


第62条

1. 铰接公共汽车有一个以上铰接段,其车长可达24. 5m。

2. 在特定的情况下,由省长建议,交通部可允准无轨电车或公共汽车与它们的挂车总长可达20m。

3. 牵引车和事故车总长可超出18m,但不得超过22m,但对有一个以上铰接段的铰接公共汽车出了故障或事故的,其长度可达34. 5m。运载总质量为3. 5t的故障或事故的铰接载货车时,车长可超出16.5m,但包括载物伸出车的外3m,总长不得超过20m。

此外,因事故车辆变形,上述车辆和铰接载货车车宽可超出2. 5m,但不得超过3m。


第三章 装载体积


第65条为防止机动车及全挂车的装载货物发生危险或造成损坏,装载物应牢牢地固定在车上。链条、篷布和其他附件也应固定紧,并不得超出运载车辆或拖在地上。


第66条包括所有突出部位的任何横截面不得超出2.50m。


第67条在车辆或整个车辆运载带树皮的原木或其他较长货物 B、J,运载物不得超出车辆前垂直线,尾部不得超出车尾3m或拖地。


如果车辆长度因使用运载支架而增长,那么汽车列车总长不得超过20.35m;铰接载货车总长不得超出16.5m;支撑物和运载物不得超出牵引车车辆前部垂直线,运载支架不得超出运载车辆。


第68条较长货物要牢固地捆绑在车上,使其在车辆晃动时不超出车辆外侧。


二、关于执行第54—1、第54—2条 交通规则的条款


第1条 略


第2条与交通规则第54条规定相抵触,本文第55条不在此列。在满足以下3个条件时,整个车辆实际的总质量可以超过牵引车被允准的总质量。

-一•挂车全部载质量不超过3. 5t;

——挂车实际质量,不超过牵引车自质量的1.3倍。

限车速65km/h,根据1957年10月10日法令第一条规定,将此车速限制注明在挂车尾部。


第3条与交通规则第54条规定相抵触,本文第55条不在此列。在车速限制在45km/h时,车辆总质量可以超过牵引车被允许的总质量,挂车质量可以翹出牵引车的实际质量。根据上述规定,此车速限制必须在挂车车尾注明。


第4条农用挂车及半挂车的实际质量和拖载的农用机械质量与相连的牵引车空载质量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述限制:

——牵引车和农用机械要安装制动闸,其操纵装置安装在牵引车内。


三、执行交通规则第55条关于车辆被允准的总质量的条款


第1条铰接载货车、牵引车和挂车、铰接载货车和半挂车的总质量,当它们最多只有4根车轴时,可达38t;有4根以上车轴时,全部质董可达40t,在符合本法令第5条款第3项时,总质量可达44t。

如果总质量超过35t,车辆全部总质量不得超过一个或多个主动轴限值的四倍。


第2条上述第1条第2段对1973年前启用的牵引车辆无效。


第3条 1973年]月1日起,启动的动力车总质量,可提高到验收报告中规定的限值,但不能超出上述第1条、第2条及交通法规第56、57、58条款规定的限值。


第4条1973年1月1日投入使用的半挂车负荷总质量,可提髙到验收报告中注明的最大值,但不能超出32t,以及本规则第56、57、58条款所述的限值。

(1)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轴,半挂车负荷总质量,可提高到验收报告注明的最大值,但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总质量,以及第56、57、58条款的限制。

(2) 车辆有两个以上车轴的挂车总质量,可提高到验收报告中注明的总质量,但A类挂车不得超过24t,B类挂车不得超过26t,以及本法规第56、57、58条款所述的限值。


第5条没有获得双重验收资格的机动车总质量和半挂车负荷总质量可以遵照第1条、第2条款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但经有关部门验收后,设计者同意时除外。

(1) 与欧共体成员国有关(省略)。

(2) 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机动车总质量,行驶中的挂车、半挂车负荷总质量,在不符合第3、第4条第1项,第5条第1项规定的特殊条件时,可以提高到本法令第3条、第4条第1项、第2项所述的限值。

车辆的组成部分一定要符合欧共体理事会71—320号指令。此#令于1975年7月25日第72—524号指令中得以修正a

(3) 有4个以上车轴的车辆作组合运输服务的机动车时,其总质量可达44t。

机动车有以下几种情况:

——含一辆B类半挂车的铰接载货车;

——含两辆B类半挂车和一辆铰接载货车;

——集装箱车、能活动可拆卸车身的牵引车与一辆B类挂车。

下列车辆属B类:

集装箱车,或能活动、可拆卸车身的挂车或牵引车,进行联合运输的挂车及半挂车。

其他挂车或半挂车均列为A类车。

在有关法令没有出台前,联运的总质量可达40t。


第6条责成有关负责人落实本法令。


四、1982年10罔7曰关于执行交通法规 第54条至第97条规定的法令


第1条下述第2条规定除外,有关部门在一种型号车辆或一辆车验收时,不能只赋予它们一种与交通法规第54条规定相同的最大负荷总质量和最大车辆总质量。


第2条生产商对最大负荷质量和最大车辆总禺量可建议高于1. 5t,但不得超过允准限值。

尽管被允准的负荷总质量及整个车辆总质量不同,车辆的型号也不同,但技术要求是不变的,特别是悬挂、制动装置、制动校正装置是相同的。

车辆应清楚地注明车轴能承受的最大负荷,以及车辆最大载质量。


第3条上述最大负荷质量和最大车辆总质量的差至少应与下述质童相等。

——100kg,指允准的最大质量超过3. 5t,但不足6t。

一-200kg,指允准的最大质量超出6t。


五、1986年10月9曰发布的对1986年 4月15曰法令的补充法令

第1条当本地或与欧共体一成员国实施铁路公路联运或公路水路联运时,最初或最终运行可由4个以上车轴,最大允准车轴总质量44t的车辆完成。


六、1973年8月9曰颁布的关于半挂车执行交通 法规第55、57、61条款规定的通告


半挂车虽需验收和登记,但不是独立车辆,应对其执行第55、57、61条款做具体规定。自1963年5月9日后,空载牵引车质量从8t降到6t,车辆允准最大总质量从35t增至38t。


第55条半挂车最大质量需验收的半挂车应连接在法国验收的牵引车上,车辆整体应符合交通法规。

因此,半挂车应在负载时验收,与在法国验收的牵引车组成符合第54、57条款的铰接载货车。


第57条本条款规定旨在限制大桥上每延米平均负载。当我们欲执行第57条关于铰接载货车的规则时,也就要证明铰接载货车质量除以两端车轴的距离的值是否低于每米5t。在验收半挂车时,我们不知道实际的质量以及拖挂它的牵引车的轴距,这样在验收时,便不能严格执行第67条。因此,应采用一种约定的方式,根据第57条对最重的半挂车倾斜抓斗加以限制。解决的方法虽较专断,但符合半挂车的特点,这种约定的方法就是固定牵引车质量 6t和牵引车前轴与后轴间距离2. 2m,可作选择。


在此条件下,为了验证半挂车是否符合第57条规定,又需检验它倾斜抓斗的质量m(以t为单位)与连接轴和后轴距离/X以m为单位)是否符合。


第61条需要指出的是,半挂车不是独立车辆。第61条最后一段条文不适用于半挂车,其长度可超出全挂车。但是,在公路上行驶的半挂车,如铰接载货车那样与牵引车相连,这样形成的长度不能超过第61条的规定。


七、1987年7月1曰颁布的关于质量变更的第87号通告


负荷最大总质量与整个车辆最大总质量是车辆的重要特性由地区工业和研究部门根据制造商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确定,要麵少或增加上述质量,需修改规定或对车辆进行技术改造。

但是,当技术特性相同的两种型号的车辆验收后允准的总肋量不同时,其中一种型号的车辆改造后符合另一种型号的车辆,小论最初验收时质量多少,可享受最终车质量。


八、1970年6月2曰颁布的关于某些公共工程设施执行交通法规第59条规定的法令


第1条装有平滑金属轮箍的压路机,虽不符合交通法规第59条第一段条文,但在下述条件下可行驶:

——压路机行驶路线必须在离停车场或施工工地5km范闱内。

下述情况禁止通行:

一一由国防部、内政部、装备住房部确定自6月20日至9 )J 10日的公路段u

--一气温缘故或者路面会招致损坏,特别是有化冻标记的公路。

车主应赔偿行驶后对路面可能造成的损坏。


第5条若是气候缘故,共和国警察局分局长在征求装备处处长的意见后,可对下列车辆允准不受本法令第1条款的约束:紧急干预车、救援车、运载急需品、变质食物、危险品的车辆,以及保证冬季公路畅通的车辆。这些车辆允准负荷总质量超出3. 5U

此外,保证冬季公路畅通的车辆可不受上述第4条的约束。


第6条第3条、第4条涉及的车辆,车速限制在90km/h,而第5条涉及的有关车辆,车速限制在60km/h。这些车辆在车身左下侧应挂有直径15cm的标志牌,且只有使用固定装置时才将此牌挂上。


第140条对不装有轮胎的农用车辆和机器,地面的承载能力,轮宽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150X105Pa的压力。


第144条本法规第61至64条对工程施工车辆也有约束力。但是,施工车辆、机器总长度不得超过下述限制:

一单独农用车辆:所有突出部位包含在内,15米。

一挂有一个或数个挂车的车辆及机器:22m 第145条车辆及机器的活动或可拆卸部分,应在车辆运行前收起。

关于外廓灯、侧部小反光镜、固定的方向更换指示器以及车罩 固定物的突出部分,不论在汽车的那一面,均不得超出5c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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