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从1987年就开始草拟《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同年4月9日,召集有关省、直辖市和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进行T座谈讨论,正式提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会后,将起草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稿,征求了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原稿又进行了修改。1989年8月,又在山西省忻州市召开了八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20多名专家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后,又进行7次修改补充,形成了正式稿。1989年12月11日,以(89)交公字699号文:交通部《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正式下达给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委、局等单位,要求从1990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施行。1991年4月3日,交通部发出(91)交函工字231号文:关于停止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18日,交通部部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在起草的《公路法》送审稿中,对超限运输问题要明确规定轴载质董(单轴双轮胎)最大允许限值标准为10t,总质量最大允许限值标准为40t,超过部分,通行公路时,要收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虽然停止执行了,但由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给各地的公路网设施造成的损失相当严重,地方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对此反映十分强烈。现在有许多省、市、自治区都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内的超限运输管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范和管理本辖区内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行为。 无疑这对本辖区内的公路超限运输,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将起很大的积极推动作用。
但这也有局限性,大家还是盼望着全国统一的公路超限运输规章、法律尽早出台,以统一规范全国以至与国际接轨的公路超限 运输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和正确处理重型车辆制造、进口、使用和公路网建设发展的关系,促进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