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人21世纪,无污染的绿色包装有了较大的发展,世界各国治理包装废弃物的方法趋向4R (reduce、reuse、recycle and recover),即降低用量、再生、回收及资源恢复。
一、为节约资源和减少废弃物,反对过度包装
过度包装,也叫过分包装或包装过剩,通常是指包装价值与被包装的商品价值不相匹 配,包装及其材料的价值与商品的价值相比太高。经济发达的国家已将反对过度包装作为减少包装污染、节约资源,通向绿色包装的一个重要途径。英国号召人们不要追求过度包装;日本为了节约包装材料和费用,减少环境污染,时兴简易包装,反对包装过剩;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认为:“过度包装就是污染环境”,我国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及香港地区开始使用简易包装,以降低成本,减少环境污染。总之,为了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反对过度包装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更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
二、积极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包装设计
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期,综合治理包装废弃物的指导思想由过去的回收治理,逐步改善为从设计开始。也就是说,在包装设计时,就从材料的选择、生产工艺等方面考虑废弃后的处理。目前所提倡的设计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 在包装设计中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材料。
② 设计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设计的包装能够有效地回收再用、减少废弃物。如瑞典一家乳品厂设计的一种用聚碳酸酯制成的塑料奶瓶,可以重复使用75次。
③ 优先使用可降解或易降解的材料。
④ 以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包装制品。如美国、日本等国用废纸生产纸浆模塑制品,代替对环境严重污染的发泡塑料。
三、重视对塑料包装废弃物的治理
近年来世界各国对塑料包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了管理。当初被誉为“包装革命”的主要角色的塑料.由于难以降解而造成“白色污染”,在环境保护大潮的冲击下成了众矢之的。例如:英国在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非降解塑料容器;美国从1990年起对含有破坏臭氧化学成分的产品征税;德国1990年立法规定塑料包装必须是可回收的。当前国际上对塑料包装研制和开发的重点放在可降解塑料上。美国在国内已建成数条可降解塑料生产线;英国已研制出8〜12周即可完成光降解的塑料;日本研制出了无毒可降解塑料,适用于医药、食品的包装。我国有关研究机构已相继研究出光生物及光和生物双解塑料薄膜。
四、建立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
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系统)进行管理、协调、实施,从组织上落实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了资源回收再循环机构,负责对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回收、分拣、焚烧、掩埋。回收再循环机构可由包装链上的公司,即包装材料和包装制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与回收再循环企业组成一个公司或组织,也可由民间单独或合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回收机构负责回收贴有机构指定的回收再生“绿点”标志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分拣处理,能利用的再利用,能回收再生的运往再生工厂进行资源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废弃物进行焚化或填埋处理。
德国双向回收系统(DSD)由来自包装工业、消费品工业和商业的大约95家工商企业在德国工业联邦联合会和德国工商会的倡导下成立的私营经济机构,也是目前唯一依据包装条例专门从事包装废弃物收集、分选和再生利用的全国性政策执行和协调机构。DSD—方面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方便消费者的回收体系;另一方面还必须实现所规定的回收目标。DSD 公司是非盈利组织,享受包装法规规定的免税政策,但政府不提供人事和财政上的支持,其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来源于向企业颁发“绿点”标志所收取的许可证费。DSD成功实现了对德国全国商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同时“绿点”标志作为财经标志在全世界170多个国 家得到保护并申请了专利,同时得到欧盟和国际世贸组织的承认。该标志近几年来已在奥地利、法国、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以及爱尔兰等国应用。此外,瑞典、挪威、希腊、英国和日本也与DSD公司建立了联系。
美国1988年由一些塑料原料生产商和部分包装容器制造企业联合成立了“塑料容器利用协会”,促进塑料容器的回收利用;日本1976年成立了“塑料有效协会”,促进和普及塑 料再生制品的发展。欧盟各成员国在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法令94/62/EC颁布后,陆续建立了国家范围内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构,使欧盟的许多成员国如德国、丹麦、瑞典、芬兰等 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率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我国现阶段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还远未形成规模,没有进人产业化和科技化阶段,很多地方的废品回收还局限于个体收购者走街串巷的自发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包装制品的产量进一步上升,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将进一步加剧,从某种意义上说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绿色包装业发展的瓶颈。因此,我国应制定包装废弃物法规,强化国家宏观管理,在此基础上成立专业化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公司,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系统,同时利用经济杠杆,制订包装的管理对策。
五、制定完善的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规
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为维护本国生态环境不受污染,纷纷制定了与包装相关的环保法规,依法管理包装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美国、欧盟各成员国、日本等都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包装税收与弃置费用;包装废料处理付以高额费用;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这些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规对保护他们的生态环境已经有了明显的收效。
(1)欧盟及其他国家有关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规目前,各国实施的包装环保法规可分为两类:一是单一性包装法规,如禁止或限制某种包装材料等;二是综合性包装法规。如德国、法国等制定的包装废弃物法令等。它的立法原则主要是“污染者付费”及“推动包装技术进步”。综合性包装法规一般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包装材料的使用和限制上规定 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措施;二是对制造商和销售商明确规定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包装制品承担回收和再利用、处理的责任,规定各类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及循环利用的指标;三是建立包装材料再循环的回收再生体制、机构及运营方法,规定可回收包装的“绿点”标志。
欧盟于1994年颁布了关于包装及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6/62/EC, 并于2004年对其进行了修正。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指标:60%的回收率,30%的焚烧率,10%的填埋率,规定了回收标志。欧盟指令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有关的资料库,每3年一次向欧盟提供本国的包装废弃物的规模和特点以及有关经济信息。
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及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1996年《循环经济法》正式生效。德国包装法令的原则是:避免或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首先是避免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其次在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优先考虑再利用、材料应用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再生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包装垃圾的焚烧或填埋,节约资源。包装法令的实施首次形成了循环经济思想,成为推动德国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决定性动力。德国也因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系统(双向系统,DSD)。包装法令对所有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规定了具体的定额指标和期限,如1995年7月1日起各种包装材料回收比例应实现以下指标:玻璃、马口铁、铝、纸板、纸、塑料和复合物均达到80%。
美国在1965年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美国目前管理陆地废弃物的两个主要法 规是1984年国会通过的《资源保护回收法》和《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其中《资 源保护回收法》是目前世界上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该法强调国会要资助各州政府的 环保局建立有关废弃物处理、资源回收、环境保护的规则与回收技术及设备的研究与开发, 资助专业人员的培训等。美国于1988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 制品、包装袋和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以证明其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1994年,美国已有37个州分别立法并各自确定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定额,有100多项回收再生法律生效。美国没有类似欧盟及德国等国家的包装法令,从实施效果看,欧洲方式具有较高的回收利用率,且各成员国比较统一,而美国方式回收成本低,经济效果更好。
法国于1975年制定了《关于废弃物清除与有用物资回收法》,于1992年制定了《包装 法》,于1993年公布了关于工业及商业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规定了包装制造商、饮料制造商和进口商应负责回收包装废弃物,否则应为回收工作缴纳特别税,从而允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蓝点”(blue dot)标志,表示该包装废弃物已付过税,此税用于帮助市政当局充实包 装废弃物分类(用于回收或焚烧)基金。由一家生态包装(ECO-EM-BALLAGE)非盈利 机构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要求填埋率不高于1〇%。到2003年,应有85%的废弃物得到循环使用。法国政府允许焚烧包装废弃物以开发能源。
意大利在1988年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法》,该法对玻璃、塑料、金属切削及混合材料 都规定了较高的再生利用目标。涉及包装材料的法规于1990年开始生效,其重点是液体包 装材料和塑料。到1992年底,有50%的玻璃和金属包装材料、4〇%的塑料废弃物已被回收,大约20%的塑料回收物被热处理循环使用,从1993年4月起,政府对未完成指定循环使用限额的厂家征收附加税。
丹麦于1981年出台了《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规定碳酸饮料(不包含酒精饮料和啤酒)必须使用可重复利用的包装容器,1993年丹麦针对啤酒及饮料制定了包装法,其重点是饮料包装。
日本政府于1992年起草了《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3年6月正式生效。该法强调需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和有选择地回收包装废弃物。为提高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日本政府仿效欧洲于1995年4月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提出:由消费者将包装废弃物分类,市政府负责收集已分类的包装废弃物,私有企业获政府批准后进行包装废弃物再处理。
(2)我国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还未建立一个完整的包装废弃物法律体系。涉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法 律法规有《环埤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专门的包装废弃物立法,主要是《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999年1月起,随同我国参考ISO 1400和德国、欧盟的有关法令或指令,于1996年制定的国家标准GB/T 16716—1996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办法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规定了相应的回收渠道、回收方法、回收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品种以及重复使用的方法;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和相关技术。但我国在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中运用的经济手段明显不足。